对于青楼妓院 , 古代历朝历代都予以极大的宽容乃至支持 。 这是因为古代的娼妓都是卖身给统治阶级的资产 , 而这些资产本身就是统治阶层经营性收入或税收来源的主要支柱 , 统治阶层自然不会反对 。 另外古代妓女中 , 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获罪的臣民家眷 , 这些受到株连的女眷 , 往往会被送到妓院 。 妓院的存在也是一种威慑臣民 , 维护统治地位的手段 。 更为关键的是 , 古代女性地位低下 , 处在受男性支配的地位 , 文人墨客之间往往多有以美妾作陪的情形 。
而在现今社会中 , 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而进行的性交易活动 , 属于违法行为 。 因为相较于古代统治阶层需要以此来牟利 , 将女性视作生产资料和维护统治地位惩处犯罪者家属的行为 , 当今社会出于人权和法治的基础 , 自然不会提倡这种做法 。 而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而进行的性交易活动乃系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 严重影响正常婚姻家庭关系 , 更容易传波各种疾病 。 所以 , 将嫖娼列入治安管理条例是为了有效遏制这种建立在金钱关系上的性交易 。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说 , 有偿性交易属于为谋取个人私利 , 把潜在的风险转嫁给社会的行为 , 因此受到法律明令禁止 。
而对于通奸罪 , 除了规定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外 , 现今律法中并没有惩处的规定 。 属于违反传统道德的行为 , 就社会价值观而言 , 通奸乃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行为 , 尽可能的给予了人更自由、美好的选择;而嫖娼带有金钱和财物的交换 , 在金钱的刺激下会加剧这一行为 , 会出现笑贫不笑娼这一错误的社会价值观 。 就社会危害而言 , 通奸双方多为秘密进行 , 较之嫖娼这类带有经营性质的交易有着明显较低的社会危害;就法治精神而言 , 没有规定通奸罪 , 更能体现现今法治的人道性质、理性精神和宽容精神 。
说白了 , 相较于古代维护统治者地位的律令 , 现今社会更加注重个人权利 , 注重男女平等 , 更注重社会的文明进步 。 这些根本上的差异 , 才是区分道德与法制 , 进而产生相反的法律法规的根本原因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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