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通奸违法而嫖娼合法,现在为何正好相反?古今有何区别


古代通奸违法而嫖娼合法,现在为何正好相反?古今有何区别


文章图片


古代通奸违法而嫖娼合法,现在为何正好相反?古今有何区别


文章图片


古代通奸违法而嫖娼合法,现在为何正好相反?古今有何区别


在古代影视剧作品中 , 我们经常会看到青楼画舫的存在 。 古代的文学作品中 , 有很大一部分关于勾栏柳巷的描写 。 历朝历代的历史文献记载中 , 官府对于妓院之类的明娼、私院之类的暗娼的存在 , 也都是允许乃至支持的态度 , 甚至官方还开办的“官妓” 。 在各个城市开办的妓院几乎全部拥有官方给予的资质认可和档案记录 。

古代对于嫖娼行为并不禁止 , 而对于现在并不违法的通奸行为 , 却施以严厉的惩罚 。 古人认为通奸是一种十恶不赦的罪恶行径 , 给予了这一违法犯罪者严酷的惩处 。 古代对通奸的处罚很严厉 。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 , 其刑宫 。 ”对通奸者处以宫刑 , 那真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手段 。
【古代通奸违法而嫖娼合法,现在为何正好相反?古今有何区别】著名的法家人物李悝在《法经》中规定“夫有二妻则诛 , 妻有外夫则宫 , 曰淫禁 。 ”秦始皇或许是受了嫪毐的刺激 , 因为通奸 , 差点把江山都丢了 。 因此 , 秦代对“私通”行为处以极刑 , 且“人人得以诛之” , 格杀勿论 。 可以不告而杀 , 私自处决 。 汉朝延续秦的法律 , 犯奸必杀 。 到了汉文帝时期 , 除了杀头 , 又添加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 。
唐朝对于私通处罚又有所缓和 , 唐律规定:“和奸者 , 男女各徒一年半 。 ”它还规定 , 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 , 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 。

明刑律中规定:“凡和奸 , 杖八十 , 男女同罪 。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 , 勿论”(《大明律》卷二十五) 。 这也许是后世习俗中所谓“捉奸捉双”的由来吧 。 清沿袭明制 , 《大清律例·刑律》中规定:“凡和奸 , 杖八十;有夫者 , 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 ”
较之明朝的律法 , 《大清律例》在“和奸” , 也就是通奸的罪行之外 , 又加上了“刁奸” , 也就是对类似现今诱奸的罪行惩治 。 可千万别小看这里的“杖八十、九十”或者“杖一百” , 对于男性而言 , 八十到一百下的大竹板杖责 , 一般都会达到非死即残的效果;而对于犯下“和奸”罪行的女性 , 则必须“去衣受杖” , 除造成皮肉之苦外 , 并达到凌辱之效 。
一般情况下 , 一顿“去衣受杖”的责罚后 , 受刑、受辱双重打击下 , 即使受刑女子能够活下来也会羞愧到自尽 。
除此之外 , 对于通奸罪 , 清朝律法还专门强调——允许私刑 , 允许捉奸 , 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规定:
凡妻妾与人奸通 , 而[本夫
于奸所亲获奸妇奸夫 , 登时杀死者 , 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 , 奸夫以(和奸)律断罪 , 當官嫁卖身价內官 。 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 凌迟处死;奸夫处斩(监侯) 。 若奸夫自杀者 , 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监侯) 。

也就是说 , 虽然历朝历代的律法对于通奸罪中男女双方的定刑不同、惩治手段不同 , 但其刑罚的根本目的一致的 , 中心思想更是统一的 。 那就是绝不姑息 , 绝不手软 , 绝不宽恕 。
但是 , 新中国成立 , 新的《刑法》颁布之后 , 废除了“通奸罪” 。 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而对于在古代合法存在的嫖娼问题 , 在现今律法要求中 , 虽然构不成犯罪 , 但却属于违法行为 。 和古代的相关规定和律法约束 , 正好形成了完全相反的情况 。 那么 , 这种截然相反的情况 , 到底是为什么呢?
首先中国历史上属于封建王朝 , 统治阶层往往都是三妻四妾 , 豪门大族甚至妻妾成群 。 古代的男女地位悬殊 , 女性更是男性的附庸 , 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自然需要严刑峻法进行威慑 。
其次统治阶层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将封建礼教和传统律法有机结合起来 , 即“礼法共治” 。 而传统礼教对人伦纲常的看得极为重要 。 通奸罪 , 是对传统礼教纲常伦理的严重践踏 。 加上千百年的宣传下 , 形成了巨大的惯性 , 礼教教条深入人心 , 造成了礼教和律法相互影响的情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