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应该在妈妈怀里撒娇,而她竟已介绍卖淫


12岁应该在妈妈怀里撒娇,而她竟已介绍卖淫


入夜 , 一对母女到派出所报案 , 妈妈称女儿被人强奸 。 强奸是公安部规定的“八类重大刑事案件” , 刑侦部门立即介入调查 。
经过整整20多个小时的谈话 , 初步了解:4月初 , 这个13周岁的女孩和同班女同学一起离家出走 , 被女同学介绍去卖淫 , 2000元一次 , 女同学提成700元 。 期间 , 女同学几次提醒女孩要穿得成熟点 , 不要告诉别人自己尚未成年 , 防止接不到客人 。 接了十几次客 , 两人因分账不均闹翻 。 这个13周岁的女孩又和以前认识的一个小姐姐联系上 , 在小姐姐的介绍下 , 继续卖淫 , 直至家人将女孩找到 。
【12岁应该在妈妈怀里撒娇,而她竟已介绍卖淫】1、这三个女孩 。 女同学和小姐姐的行为涉嫌介绍卖淫 , 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经查 , 案件中的小姐姐17周岁 , 涉嫌介绍卖淫罪 , 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女同学12周岁 ,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 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 必要时 , 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13周岁女孩卖淫 , 属于违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不予处罚 , 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三个人 , 只有一个达责任追究年龄 。 另外两个 , 靠家长带回家严加管教了 。
2、那些嫖娼者 。 《刑法》规定 , 无论幼女是否同意 , 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不满十四周岁并且与之发生性行为的 , 以强奸罪论处 。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 未造成严重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对于近二十天与小女孩发生性关系的男子 , 公安机关侦查的重点是这些人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 , 会顺藤摸瓜将他们一个个绳之以法 。
3、案件远不止这些 。 案件真相还没大白 , 12岁女同学和17岁小姐姐背后有没有组织、容量、介绍卖淫的团伙 , 她们的上线都是谁 , 又是在什么场所行使卖淫行为 , 在公安机关追踪溯源、彻查案件的同时 , 我们要深思:三个花季少女 , 本该是天真烂漫的年龄 , 是什么让她们离开课堂 , 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是什么让她们对钱色交易没有羞耻之心 , 不惜出卖肉体?家庭、学校均要反思和重视 。
一失足成千古恨 , 这样的悲剧不能再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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