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司法实践中来看 , 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 , 都可以认定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 本案这种情况应当是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因素 。 本案中周刚这种情况是应当依法变更孩子抚养权的 , 但有时候判决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方式 , 在抚养权变更上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
通过对本案认真分析 , 法官还是决定利用调解手段进行处理 。 因为从周刚的态度可以看出 , 儿子周小龙现在是他唯一的希望 , 虽然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 如今将抚养权变更给王晓芳更为妥当 , 周小龙和周刚的血脉却是割不断的 , 加上王晓芳已经多年没跟孩子共同生活 , 也需要一段适应期 。
在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 , 考虑到孩子确实长期跟随自己会耽搁学习教育 , 周刚开始有所松动 , 但还是坚决不愿变更抚养权 , 仅同意共同抚养 。 法官将周刚的意见转达了王晓芳 , 一开始王晓芳并不愿意接受 , 认为现在已经符合判决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 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
为切实解决双方的矛盾 , 法官再次给王晓芳做工作 , 指出王晓芳的诉求固然合理 , 但周刚的辩解也并非全无道理 , 抛开后继无人这种观念来讲 , 孩子的健康成长环境 , 除了必要的物质和金钱之外 , 还有和家庭成员的感情以及磨合 , 还有对周围环境的适应都十分重要 , 这些也是变更抚养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
最终 , 从孩子的角度考虑 , 王晓芳不再坚持变更抚养权 , 同意与周刚共同抚养儿子周小龙 。 2022年5月 ,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 , 双方达成周小龙由双方共同抚养 , 学习期间跟随王晓芳生活 , 放假期间尊重孩子意愿可随父或随母生活 , 生活费和教育支出双方各负担一半的抚养协议 。
从这里可以看出 , 周刚和王晓芳都退让了一步 , 让这件实在难以决断的抚养权变更纠纷妥善化解 , 给了孩子一个完整的感情寄托和生活环境 , 其实这样也是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 。
百年修得同船渡 , 千年修得共枕眠 。 夫妻或许走不到终点 , 但如果有了孩子 , 这是无论如何无法割舍的 , 可在大多数情况下 , 夫妻间为争夺孩子都会闹得你死我活 , 像周刚这种想法的也不在少数 。
本案能得到如此暖心的结局 , 也是法官巧妙运用法律知识的结果 。 同时也可怜天下父母心 , 无论是在何种状况下 , 孩子始终被父母放在第一位 , 爱孩子确实值得称道 , 但如果确实无法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 , 其实放手也是一种快乐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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