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北京西直门大街上,11名歹徒暴力袭警,路人也未幸免于难


1992年,北京西直门大街上,11名歹徒暴力袭警,路人也未幸免于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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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北京西直门大街上,11名歹徒暴力袭警,路人也未幸免于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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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北京西直门大街上,11名歹徒暴力袭警,路人也未幸免于难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 , 北京出了个王连平 , 酒后闹事 , 持械犯罪 , 造成一名无辜的群众终身残疾 , 因此被警方通缉 。 1992年3月11日 , 警方得到消息 , 王连平出现在了西直门 , 差不多与四五个人在饭馆吃饭 , 因此出动了十名刑警前去抓捕 , 而十名刑警中仅有两人配有手枪 。
其实这个时间段比较微妙 , 因为正值重要会议召开期间 , 而且西直门是个比较热闹的地方 , 往来车辆和人群密集 , 所以警方还得顾及到人民群众的安全 , 只想低调抓人 , 并不想闹出大动静 , 但王连平等人却不这么想 。

王连平之所以会出现在西直门 , 是因为朋友的父亲离世 , 他过来帮忙 , 而与王连平混在一起的人 , 又岂是善类?几乎人人都携带枪支 , 唯恐天下不乱 , 并且出席葬礼的肯定不止有四五人 , 因此当警方赶至饭店 , 试图将王连平带走时 , 王连平的同伙见此便开了枪 。
其中一个叫董世增的人 , 当时正跟老婆闹离婚 , 在抢孩子的抚养权 , 心情十分不爽 , 听到同伙开枪后当即就掏出了猎枪 , 毫无顾忌的开始发泄情绪 , 而饭店内的另一波人听到动静后也跑了出来 , 拿着火枪、棍棒等东西与警方对峙 。
十名刑警这才知道他们面对的是怎样一群人 , 而且王连平一方的人数远在四五人之上 , 并且多人持枪 , 危害性极高 , 刑警们的本事再强 , 也难以在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的情况下将持枪的十余人制伏 。
尤其是董世增 , 最为凶狠 , 打枪最多 , 一时间 , 西直门的枪声接连不断 , 引起了很大的恐慌 , 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极为负面的 。 而据事后统计 , 在此次袭警事件中 , 共有5名刑警和一名路过的行人被击伤 , 其中两名刑警身受重伤 。 带队的殷某一人身中6枪 , 即使紧急抢救 , 实施了多场手术 , 挽回了一条生命 , 但还是因为颅脑严重受损而留下终身残疾 。

由于事态极其严重 , 上级当即就下达了指令 , 要迅速将该案办得彻底 , 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 案发当天下午 , 警方便把11名参与枪击的凶犯名单给列了出来 , 查了一干二净 , 从而了解到董世增对枪情有独钟 , 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6支猎枪 , 还有几十发枪弹和一枚军用手榴弹 。 可见 , 董世增的人身危险性是很大的 , 而将11名凶犯绳之以法 , 已迫在眉睫 。
由于在抓捕行动做了充分的准备 , 距离该案发生三天后 , 11名凶犯便先后落网了 。 值得一提的是 ,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正式明确袭警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 , 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 , 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在1979年刑法中还没有袭警罪 , 而我国全面禁枪还是始于1996年 , 不过从1981年至2001年 , 我国施行了《枪支管理办法》 , 第二条便明确讲到了 , 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 , 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 , 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 , 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 , 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

第十一条规定 , 持枪人员 , 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 报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 。 持枪单位 , 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未经法定手续批准 , 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弹药 。 对于未经批准持有的枪支、弹药 , 必须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 不得擅自处理 。
另外 , 1979年刑法中设有流氓罪 , 本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 。 该罪较为笼统 , 在当时 , 偷盗也可能以流氓罪定罪处罚 。 而根据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 , 犯本罪的 ,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而1983年起施行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 则明确规定了 , 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 , 情节严重的 , 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 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 , 直至判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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