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来看 , 孙某系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 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后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从该损害结果的原因来看 , 是孙某自身原因导致 , 吴某、村委会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
其次 , 孙某作为当地村民 , 且在本村生活多年 , 应当熟知村内的道路及周边环境情况 。 吴某家的地下室在2018年就已建成 , 外墙的花坛 , 也非事故发生前新建的 。
孙某对该路况应当是知悉的 。
而且地下室的顶面与公路基本持平 , 吴某虽搭建了栅栏式围墙 , 但并不影响通行的视线 , 也未占用道路 , 故地下室及花坛的存在 , 并不会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 。
再者说 , 根据事发期间的监控视频显示 , 孙某之所以撞上了花坛 , 并不排除孙某在醉酒后雨天夜行 , 而认错路的可能 。
也就是说 , 即使孙某本意系想驶向岔口下坡路 , 但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现场图 , 该岔口下坡路的路口宽10米左右 , 通常情况下 , 亦不会发生撞击花坛的交通事故 。
因此 , 法院认为 ,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 , 尚不足以证明地下室及花坛的建设行为 , 与孙某死亡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 吴某以及村委会 , 缺乏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至于吴某建造的地下室是否为违章建筑 , 以及吴某是否违反了承诺进行了围墙搭建的行为 , 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 其违法与否 , 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 。 但并不影响本案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
另外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的规定 ,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 亦属违法行为 。
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即便不知晓上述规定 , 也应当预见到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险后果 , 且事发时 , 既是夜晚 , 还下着雨 。
但孙某仍然选择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 在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 。 最终导致了单方交通事故 , 应认定为系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 , 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
最终 , 法院认为 , 吴某、村委会对孙某的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 , 驳回了邱某、小文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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