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给了对方,是否还能要回来


经典案例: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给了对方,是否还能要回来


文章图片


经典案例: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给了对方,是否还能要回来


文章图片


经典案例: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给了对方,是否还能要回来


“岂知偕老重 , 垂老绝良姻 。 郗氏诚难负 , 朱家自愧贫 。 绽衣留欲故 , 织锦罢经春 。 何况蘼芜绿 , 空山不见人 。 ”一段婚姻的破碎固然令人悲哀 , 但既然走到了这一步 , 比起感情上的问题 , 人们反倒更多地在意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与财产分割等问题 。
一般来说 , 夫妻离婚后 , 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法院上诉离婚这两种离婚方式进行解决 , 而协议离婚则完全根据夫妻之间的协商进行财产与孩子抚养权方面的分割 , 与法院上诉离婚相比 , 协议离婚所需要的时间更短 , 花费更少 , 关于利益方面的裁定也比较简单 。
倘若协商并不能达到使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 那么也可以通过法院上诉进行离婚 , 只不过这种离婚方式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 它所需要的时间也更长 , 但优点是法律的裁定是公正且客观的 , 能够减少夫妻之间在离婚事物上的争端 。

案例分享:2000年王先生和妻子张女士离了婚 , 由于当时的张女士是一个家庭主妇 , 没有任何固定的收入来源 , 而他们的孩子年仅4岁 , 以张女士的经济能力来说 , 恐能承担起抚养孩子的重任 。 因此 , 法院将孩子判给了丈夫王先生 。
而张女士虽然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 , 但她在法律意义上依旧是孩子的母亲 , 需要每月支付给孩子一定数量的抚养费 , 抚养费的金额按照张女士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的比例来结算 。
就这样 , 张女士与丈夫彻底离婚后 , 她开始摆脱从前家庭主妇的身份 , 独立自主地生活 。 而当张女士终于通过勤奋打工攒下一笔积蓄后 , 她选择用这笔积蓄开一家餐馆 。
这些年在张女士的用心经营下 , 餐馆的生意也越来越好 , 她也从一个籍籍无名的打工者变成了一个小有资产的富婆 。 俗话说 , 财富就是现代社会生存的底气 , 张女士也毫不例外 , 已经完全脱离一穷二白的生活条件的她产生了想要重新与丈夫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冲动 。

毕竟张女士打听到 , 丈夫王先生这些年来的生活过得并不算好 , 他经常抽烟嗜酒 , 一喝醉就对儿子实施家暴 , 完全不关心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 , 他根本就不是一个称职的父亲 。 倘若再继续让儿子跟着他生活 , 恐怕正在上初中的儿子将来会走弯路 。
于是张女士花钱找来律师 , 并上诉到法院 , 请求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
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后 , 认为王先生对孩子的屡次家暴行为的确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 再加上孩子本人在主观意愿上同意和母亲一起生活 , 于是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母亲张女士 。
就这样 , 张女士如愿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 而尽管王先生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 , 但他依旧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 , 需要每月支付给孩子一定的抚养费用 , 直到孩子成年为止 。

法律延伸:夫妻离婚后 , 孩子的抚养权是否能随意变更?
事实上 , 在夫妻由法律裁定离婚后 , 孩子的抚养权还是拥有变更机会的 , 但抚养权的变更并非随意的 , 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变更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1、离婚后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 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 , 应另行起诉 。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支持 。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 愿随另一方生活 ,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 应予准许 。
在本案中 , 丈夫王先生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 , 长期以来 , 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他非但没能承担起父亲的责任 , 对孩子起正面的积极的引导 。 反而还屡次家暴孩子 , 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