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横州市一男子撞人后选择驾车逃逸!二审仍获刑超过3年!


广西南宁:横州市一男子撞人后选择驾车逃逸!二审仍获刑超过3年!


开车上路 , 遇到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下 , 务必要第一时间抢救伤员 , 报警处理 , 而不是抱着侥幸心理 , 一走了之 , 因为交通肇事 , 如果存在逃逸等恶劣情节 , 无疑会加重罪行 。
今天的案例 , 发生在广西南宁横州市 。
2021年3月13日晚上20时38分许 , 横州男子韦某无证驾驶桂A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4线由横州市横州镇往南宁方向行驶 , 至国道324线1587KM+980M(即横州市陶圩镇刘村路口)时 , 和覃某驾驶的一台未悬挂车牌的拖拉机发生碰撞 , 造成韦某当场死亡 , 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 案发后 , 覃某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 而是驾车逃逸 。 经鉴定 , 韦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 经横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 , 覃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韦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

2021年5月11日 , 覃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横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
案发后 , 覃某赔偿韦某家属丧葬费共计40000元 。
2021年10月8日 , 横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 覃某犯交通肇事罪 , 判刑3年11个月 , 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7.59万余元 , 原判认为 , 被告人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致一人死亡 , 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 覃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应视为自首 , 且认罪认罚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发后 , 覃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40000元 , 对覃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根据覃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危害程度 , 决定对覃某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 , 覃某不服上诉 , 覃某上诉称 ,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 其家属在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情况下 , 积极筹集资金在一审判决后替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共计19万元) , 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 恳请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 依法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 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刑事谅解书、收条各一份 。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性准确;2.覃某交通肇事后逃逸 , 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审法院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赔偿等情节 , 对其从轻处罚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 , 量刑适当;3.一审判决后覃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但鉴于仅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 , 且覃某有逃逸情节 , 在庭审中辩解说案发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 故对覃某不适用缓刑 。 综上 , 由二审法院依据新证据对覃某依法作出裁判 。
2021年12月6日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 , 上诉人覃某犯交通肇事罪 , 判刑3年5个月 。
法院审理认为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鉴于有新的赔偿和谅解情节 , 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
【广西南宁:横州市一男子撞人后选择驾车逃逸!二审仍获刑超过3年!】借此案例 , 我们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 路上如遇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 , 务必要保持镇定 , 下车积极抢救伤员 , 与此同时 , 在后方来车方向150米左右设置警示牌 , 提示后车 , 谨防发生二次事故 , 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求救电话 , 第一时间挽救伤者的生命 , 切莫心存侥幸 , 一走了之 , 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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