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安徽男子借腹生子被骗,女子哭诉:虽非亲生,但无恶意


以案说法:安徽男子借腹生子被骗,女子哭诉:虽非亲生,但无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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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安徽男子借腹生子被骗,女子哭诉:虽非亲生,但无恶意



配图需要 , 请勿对号入座借腹生子闹剧2019年 , 四川达州发生了一起借腹生子的诉讼案件 。 安徽男子董某来到上海 , 打算闯一番事业 。 功夫不负有心人 , 经过多年打拼 , 他成了一个包工头 , 带了一帮兄弟做建筑工程 , 可以说是春风得意 。 董某已经结婚 , 对妻子恩爱有加 , 不幸的是儿子在一次车祸事故中身亡 。 于是 , 他找到女子方某借腹生子 , 方某以打胎、保胎、养育儿子等各种理由共向董某索要97.7万元 。 后董某与方某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儿子作出亲子鉴定 , 鉴定结果为董某不是小孩的生物学父亲 。 恍然大悟的董某一直诉状将方某告到法院 , 要求其返还钱款 。 (来源:司法裁判文书网)
那么 , 对于此事应当如何评价呢?

配图需要 , 请勿对号入座刚哥观点在医学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 , 通过治疗来实现生育的目的 , 是很多人首选的方式 。 实在是无法医治的 , 则部分人就选择了收养他人子女 。 但仍有部分人愚昧地坚信传宗接代的理念 , 并且根深蒂固 。 他们认为没有儿子 , 家里的事业就无人继承 , 家族的香火就会衰落 。 在不愿收养的前提下 , 那就势必会涉及到一个古老的词“借腹生子” 。

本案中 , 方某系一离异女子 , 而董某则是事业有成的包工头 。 双方各取所需 , 一拍结合 , 两人在上海共同居住1个月左右 , 并发生了关系 。 不久 , 方某告知董某自己怀孕了 , 要回老家四川达州休养 。 大喜过望的董某则从2016年1月开始每月给方某转账5000元 。 同年5月 , 方某称胎位不正需要打胎 , 董某又转账2万元给方某 。 #达州身边事#
2016年6月 , 方某再次来沪并与董某居住1个月左右 。 随后 , 方某称自己又怀孕了 , 需要返回老家保胎 。 2017年4月1日 , 方某生育一子取名董某1 。 期间 , 方某每月都以抚养孩子的理由向董某要钱 , 董某都满足了她的要求 。 2018年9月 , 方某又苦恼着向董某索要20万元说是给孩子买房还按揭 , 不给就要抱着孩子跳河 , 并发了殴打孩子的视频给董某看 。 无奈的董某只得给付该笔款项 , 但是约定该房子属于儿子董某1所有 , 且董某1不得该名 。

配图需要 , 请勿对号入座之后 , 方某又多次到工地吵闹 。 久而久之 , 董某起了疑心 。 后经两次司法鉴定 , 董某1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 愤怒无比的董某将方某起诉至法院 , 要求其归还自己被她骗付的97.7万元 。 而方某则认为 , 董某自己有妻子却在外借腹生子 , 违背公序良俗 , 且其系自愿赠与行为 , 孩子虽非亲生 , 但自己并无恶意 , 自己就是一弱女子 , 无力偿还 。
董某在婚内与异性女子同居并约定借腹生子 , 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 , 也违背了婚姻家庭伦理道德 。 董某与方某多次同居 , 其严重出轨的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 也对于家庭造成了伤害 。 董某的妻子可以以此为由 , 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 并可以要求董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 。
董某应当承担非养育孩子的其他费用 , 主要是前两次怀孕前前后后的花费和支出 , 包括流产和保胎 。 在两人交往过程中 , 董某为了保持和增进双方不正当关系 , 向方某所给付的部分款项 , 方某依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进行了开支 。 方某前两次怀孕 , 董某没有证据证明与自己的不当行为无关 , 所以这些损失应当由董某自行承担 。
方某基于自己与他人非婚生子董某1 , 采取欺骗 , 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方式 , 以为董某1获得生活保障买房子为由 , 逼迫董某不断给钱 。 而董某并非董某1的生物学父亲 , 故此董某对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 他之所以愿意支出是因为错误认知 。 而且 , 董某所赚取的钱财在婚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重大处分未经妻子同意 , 也损害了妻子的权利 。

【以案说法:安徽男子借腹生子被骗,女子哭诉:虽非亲生,但无恶意】没有法律规定 , 方某获得利益 , 造成董某和其妻子的财产损失 , 构成不当得利 。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最终 , 法院判决方某返还董某所给付的69万元购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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