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河南一起公公多次侵害儿媳引发的血案( 二 )


邻居王大姐听见响动之后出来查看 , 便见到了孟某躺在血泊之中的场景 , 而李宣理却还在愤怒地拿着刀一下一下的往孟某身上砍 , 王大姐当下便吓得不知所措 , 立马拨打了120以及报警电话 。 当医生还未赶到进行救治的时候 , 孟某已经死亡 。 杀人证据确凿 , 警方依法将李宣理逮捕时 , 然而周围了解实情的人不仅没有责备 , 反而还都为之求情请求宽大处理 。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罪是指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李宣理在孟某已经倒下之后仍然没有停下手中的动作 , 而是继续自己的杀人行为 , 因此在其主观意志中已经存在了故意杀人目的 , 同时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 非法剥夺了孟某的生命 , 因此李宣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 按理来说应该被判处死刑 。
但考虑到李宣理的行为是属于激情杀人 , 一开始李宣理并没有故意杀害孟某的动机 , 但在撞见被害人QF自己妻子时 , 受到强烈的精神刺激 , 理智一时失控而将孟某杀害 。 因此在量刑时根据犯罪情节 , 会对激情杀人案件酌情从宽处理 。 再加上其认错态度良好 , 最终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 患有精神问题的妻儿由当地相关单位照顾 。
【2008年河南一起公公多次侵害儿媳引发的血案】倘若李宣理真的想要与妻子孩子好好生活下去 , 其实他完全可以搬出来独立居住 。 然而懦弱的他不仅没有能力反抗 , 甚至连独立出来生活的勇气都没有 。 也正是因为这样 , 只会一昧忍耐的他却不知道人的忍耐也是有限度的 , 一旦爆发就会造成自己也无法想象的后果 。 最终只能在牢狱里度过他这悲惨的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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