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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杭州工地务工平时喜欢玩社交软件 , 通过微信与“卖淫女”向某约定800元一晚上服务 , 两人在杭州西湖区翠苑街道某宾馆会面 。 向某称不喜欢开灯服务 , 张某就关着灯折腾向某一夜5次 , 张某精疲力尽躺下睡着 。 早上张某发现向某的真实身份居然是男人 , 顿时觉得恶心 , 羞怒之余要求退款 , 向某称已经完成服务拒不退款 。 张某觉得自己被欺骗 , 报警称向某诈骗 。
在本案中有一个难点 , 那就是一开始案中的张某和向某两人都是事先通过网络达成约定发生关系的 , 两人也已经进行过服务 , 张某之所以报警张某强奸 , 因为张某在与向某发生关系的过程中 , 发现向某非女性而是男性 , 这让张某难以接受 , 所以张某某告向某诈骗 。 那么问题就来了 , 男扮女装的向某与他人发生关系是否构成诈骗?
张某构成诈骗罪吗?
【男子嫖娼折腾小姐5次,醒来发现对方是男人报警,怒而报警诈骗】本罪指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 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式 , 欺骗对方 , 使得对方产生认识错误 , 对方基于这种认识错误失去财物 , 因此取得对方财物 , 也就是说诈骗罪本质上是一种财产犯罪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在本案中 , 向某为取得财物男扮女装隐瞒真相借此与张某进行交易 , 这符合诈骗手段的部分 , 但是在这个案例中向某不构成诈骗罪 , 因为在《刑法》中的诈骗罪的犯罪保护法益是是财物 , 这里的“财物”指的根据法律解释为金钱数额和财产性利益 。
《刑法》明文规定“财物”应当是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 而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计算为货币数额的物质利益 , 比如买房子、转让股权 , 股份等 , 以及需要以支付货币才能实现的其他利益 , 比如VLP卡、旅游等 。
性服务不能以货币数额来计算 , 本身向某和张某的行为就已经违法 , 自然不被法律所保护 , 张某可以认为向某对自己存在欺骗行为和欺骗行为 , 但是向某不构成诈骗罪 。
虽然向某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 , 但是两个人的嫖娼卖淫行为是违法的 , 但是等待他的将是拘留和罚款 , 张某虽然在这个事情中属于受害者 , 但是也免除不了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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