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中山 , 发生一起令人不齿的案件 。 55岁男子胡某到朋友卫某家吃饭 , 见卫某妻子长得漂亮 , 于是起了歹心 , 在卫某家中 , 趁卫某不注意 , 强行与卫某的妻子发生关系!而后卫某还是发现异常 , 而胡某给了卫某钱财 , 卫某也就没有再追究 。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 , 已经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 卫某竟然还敢再次邀请胡某来家吃饭 , 而胡某竟也死性不改 , 又趁机再次强行与卫某妻子发生了性关系 。
案发后 , 经鉴定卫某妻子在事发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 而胡某被抓获后 ,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朋友妻不可欺 , 胡某一而再的侵犯卫某的妻子 , 真是令人发指!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 , 违背妇女意愿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 构成强奸罪 , 依法处3-10年有期徒刑 。
而应当注意的是 , 如果受害妇女像卫某的妻子一样 , 患有精神病 , 没有性防御能力 , 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 控制自己的行为 , 这种情况下 , 为了保护这类妇女的合法权益 , 法律上规定 , 只要证明行为人与这类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本罪 。
换句话说 , 只要证明胡某与卫某发生了性关系 , 胡某就罪责难逃 。 或也正是如此 , 胡某才在被抓后立即“认怂” , 选择坦白 , 认罪认罚 。
而根据两高《常见犯罪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 强奸妇女一人的 , 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 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 确定基准刑 。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
法院 , 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 , 最终判处胡某犯强奸罪 ,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广东中山,男子到朋友家吃饭,见朋友妻子长得漂亮,于是起了歹心】胡某罪有应得 , 有人问 , 卫某在自己妻子被性侵后 , 还让胡某来自己家吃饭 , 为胡某创造条件算不算共犯?
算不算共犯 , 要看卫某是否与胡某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 如果卫某明知道胡某会侵犯自己的妻子 , 仍然为胡某提供帮助 , 这种情况下 , 卫某应当按照胡某的同案犯处理 。
反之 , 如果卫某只是心大 , 疏忽了 , 才让胡某有机可乘 , 这种情况下卫某与胡某并无共同的犯罪故意 , 不能按照共犯处理 。
值得一提的是 , 后一种情况下卫某也并不是没有责任 。 卫某妻子身患精神病时 , 卫某是其妻子的监护人 , 负有监护责任!而在妻子被侵犯后 , 不报警还收取胡某的钱财替胡某隐瞒犯罪事实 , 不仅是没尽到监护职责 , 还属于包庇胡某的行为 。
依照《刑法》第362条的规定 , 犯包庇罪的 , 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最后 , 本案具有警示意义 , 不要以为与患有精神病的女子发生关系就会神不知鬼不觉 , 要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 心存侥幸 , 必将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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