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摩托车在小区被盗,起诉物业,法院如何判?


业主的摩托车在小区被盗,起诉物业,法院如何判?


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内 , 发生被盗后 , 业主起诉至法院 , 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他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呢?

【业主的摩托车在小区被盗,起诉物业,法院如何判?】李某系瑞金市某保障房小区业主 。 2021年2月的一天晚上 , 他发现放置于小区停车坪内的二轮摩托车被盗 , 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 通过查看监控发现 , 当天晚上10时54分 , 窃贼在停车坪盗取了李某的二轮摩托车后离开 。



李某认为 , 物业公司没有向业主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 , 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 是导致车辆在小区内被盗的主要原因 , 故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起诉至瑞金市人民法院 , 请求判令其赔偿二轮摩托车损失7500元 。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 , 公司在小区内实行了保安值班制度和保安巡逻制度 , 小区内安装了六十多个监控探头 , 监控范围覆盖了小区地上绝大部分区域和地下停车场 , 监控图像全部连接汇集到小区门口的值班室 , 安排了保安二十四小时全天候进行察看 , 保安对异常情况都会及时现场处置 。 值班保安每天晚上八点到第二天早上六点 , 每隔两个小时便会把包括地下停车场在内的所有区域巡察一次 , 以维护夜间小区住户的财物安全 。 已对小区内的住户履行了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 , 即使存在有摩托车在该小区被盗的事实 , 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且李某该二轮摩托车已于2016年1月份因报废注销了相关登记 。 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物业公司需提供的物业服务均为共用部位、设施的养护管理以及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绿化养护等 , 都是对共用或公共部分的养护管理 , 并没有保管业主财物的专门约定 。 在公共秩序的服务项中只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安排保卫人员值守 , 从物业公司提供的值班、巡逻(巡查)记录表可看出物业公司达到该服务要求 。 且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防范义务是有限的 , 本案中 , 被告在小区有门卫、有巡查、有登记 , 做到了一般意义上的防范 , 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 并非不履行义务而存在违约行为 。 经审理 ,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不应对李某二轮摩托车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 李某表示服判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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