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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 , 发生一起令人不齿的强奸案 。 男子秦某与女子杨某的丈夫 , 是同事关系 , 都在一家工厂上班 , 并且同住在厂里安排宿舍里 。 有天秦某在下班回宿舍 , 经过公共冲凉房时 , 发现杨某正在洗澡 。
秦某察看周围无人后 , 遂通过门缝偷看杨某洗澡 , 并用手机偷录视频 。 两天后 , 秦某又用同样的方式 , 偷看并用手机录下杨某洗澡的视频 。
随后秦某便想尽办法 , 申请添加杨某的微信好友 , 秦某想干嘛呢?原来秦某想通过手机录下来的视频 , 威胁杨某与其到宾馆开房 , 发生关系 , 并扬言如果杨某不顺从 , 就会将视频发给其丈夫 。 杨某基于害怕的心理 , 决定屈从秦某的要求 。
秦某到宾馆开好房间后 , 便通知杨某前来 。 杨某在前往宾馆的路上 , 经过思想挣扎过后 , 最终选择了报警 。
警方接警随后将还在宾馆房间 , 等待杨某到来的秦某 , 抓获归案 。 (案例来源:四川宜宾中院)
真的是厚颜无耻!同事的妻子 , 都敢惦记 , 可见秦某的为人 , 是有多么的卑劣!相信这件事情以后 , 秦某不仅会丢掉工作 , 还会因此而失去很多朋友!毕竟“朋友妻不可欺”!
其实秦某偷拍杨某洗澡的行为 , 已经涉嫌违法了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 , 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也就是说 , 即便秦某不以视频为要挟 , 威胁杨某与其开房 , 仍然可以拘留处罚 , 而且两次偷拍的行为 , 属于情节较重的 , 将从重处罚 。
但由于秦某在违法之后 , 又实施了犯罪行为 , 因此其“犯罪行为已经将其违法行为”吸收了 , 故只追究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本案秦某通过以“视频”为要挟 , 胁迫杨某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 构成强奸罪 。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 应对其处以有期徒刑3-10年的处罚 。 但鉴于其认罪认罚 , 且系犯罪未遂的 , 故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一审宣判后 , 秦某不服 , 以应认定系犯罪预备为由 , 提出上诉 , 请求改判 。
【男子偷拍同事妻子洗澡后,又威胁发生性关系,开房时被抓获】那么本案秦某的行为 , 是犯罪未遂 , 还是犯罪预备呢?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还是想实施犯罪行为 , 只是由于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而处于“欲而不能”的情形 。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 其为了实施犯罪意图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 , 都是未实现犯罪意图的 。
两者之间的处罚区别是 , 犯罪未遂可减少基准量刑的40%以下;而犯罪预备则可减少基准量刑的60%以下 。
看到这里 , 或许大家就知道 , 为什么本案秦某要以系犯罪预备为由上诉了 , 因为两者之间 , 可减少处罚的差距最高可达20% 。
本案中 , 秦某以发视频给杨某丈夫为要挟 ,
胁迫杨某答应与其发生关系后 , 在宾馆开房并做好准备的一系列行为 , 均是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 。
杨某在去宾馆的路上 , 已经报警 , 警察到达宾馆即将秦某抓获 。 二人之间 , 尚无身体接触 , 杨某虽受威胁但并未遭到控制 , 其性自主权尚未遭受到紧迫危险 , 因此秦某的上述行为 , 不能认为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 只属为了犯罪制造条件 , 故属犯罪预备的 。
据此 , 二审法院依法决定对秦某 , 再从轻处罚 , 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其实杨某最后时刻报警 , 是正确的选择 。 因为胁迫只有一次和无数次之分 , 也只有果断报警 , 才能避免再次被胁迫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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