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西两男子在车上轮流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判刑十一年


案例:广西两男子在车上轮流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判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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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广西两男子在车上轮流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判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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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广西两男子在车上轮流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判刑十一年


由广西河池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一起强奸案 , 经凤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 , 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意见 , 依法改判被告人张某某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公诉机关指控 , 被告人张某某与满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小车搭载被害人田某某(已成年)到凤山县凤城镇穿龙岩景区小车停车场内 , 后被告人张某某、满某某在车上先后轮流强行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性关系 。 上午7时30分许 , 二被告人欲再次强行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性关系 , 因被害人田某某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 , 田某某逃脱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



张某某与满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在审查起诉阶段 , 张某某与满某某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 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 , 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由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 自愿认罪认罚 , 公诉机关依法给予判决有期徒刑十年的从轻从宽处理量刑建议 。 该案提起公诉后 , 两被告人在法庭上也认罪认罚 , 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 , 判处张某某和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



被告人张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 , 又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审理后认为 , 张某某以原判决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 违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 , 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已不再适用 , 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 , 遂依法提出抗诉 。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 , 同意凤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抗诉意见 , 裁定发回重审 。 凤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重审 , 并依法改判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

【案例:广西两男子在车上轮流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判刑十一年】近年来 , 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为重点 , 以提高办案质量和监督效果为核心 , 不断提升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法律政策适用、监督纠正违法、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参与加和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能力 , 实现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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