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 , 在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纠纷中 , 仅仅只有三种情形不需要承担责任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 ,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 ,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这三种免责情形的举证责任是由生产者承担的 , 也就是说 , 只要生产者无法证明自己的产品属于免责条款中的范畴 , 都需要负责 。 厂家不能以张先生妻子无法举证说明产品存在缺陷为由来免责 , 因为张先生的妻子不需要证明 , 反倒厂家需要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 。
最终 , 法院认为这两个厂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张先生在使用产品时 , 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 以正常人的认知水平来看 , 他确实有疏忽的地方 。 因此 , 二审法院判定厂家需要承担50%的责任 , 赔偿张先生家属84万元 。
在很多人看来 , 这一判决结果是无法理解的 。 其实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想 , 法律之所以将举证责任全部归结给生产者 , 是因为生产者、消费者对比来看 , 生产者明显处于强势的一方 , 而消费者既无举证条件 , 也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 假如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 , 还需要提供产品证明 , 那么对于专业技术过高的产品 , 消费者根本就无从下手查证 , 更别提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 因此 , 对于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纠纷 , 应当把举证责任移交给生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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