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妈妈?起诉孩子生父,索要抚养费,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能成功?( 二 )


不久后 , 在袁律师的帮助下 , 赵某某向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认为其举证责任已完成 , 现赵雷拒绝到庭 , 无法做亲子鉴定 , 本案应推定自己与赵雷之间存在父女关系 ,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
在法庭上 , 袁律师据理力争 , 为委托人辩护 。 袁律师指出:
1. 现有证据表明赵某某的母亲张敏与赵雷曾经谈过恋爱 , 并曾同居 , 双方关系密切 。 张敏怀孕后赵雷及其家人曾要求其堕胎 , 遭张敏拒绝 , 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 对此 , 赵某某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 并以其与赵雷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 提出了要求赵雷支付抚养费的诉请 。
2. 赵雷对反驳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 。 现赵雷不到庭应诉 , 应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 , 并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3. 鉴于赵某某对自己与赵雷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已初步完成 , 赵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亲子鉴定 , 由于赵雷不到庭应诉 , 本案无法做亲子鉴定 , 目前赵某某尚年幼 , 亟需抚养 , 据此推定赵某某与赵雷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 赵某某为张敏与赵雷所生 。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
二审法院认为 , 袁律师的辩护合情合理 , 最终宣布 ,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 , 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主文;
二、赵雷自2022年3月起按月支付赵某某抚养费2000元 , 至夏某某18周岁时止;
三、三、赵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补付赵某某自2017年3月至2022年2月的抚养费12万元 。
最终 , 在袁律师的帮助下 , 委托人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 取回了自己应得的抚养费 。
那么 , 我们再复盘一下本案 , 二审为什么会在没有完成亲子鉴定的情况下 , 同意确认赵某某与被告人的亲子关系 , 还判了赵某某胜诉呢?咱们先了解一下 , 二审在判罚中 , 分别参照了哪些法规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 经过审理 , 按照下列情形 , 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裁定撤销原判决 ,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 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通过这些法规可以看出 , 虽然被告人赵某拒绝出庭 , 拒绝完成亲子鉴定 , 但他并不能以此躲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抚养义务 。 如同一审所说的 , 根据“谁主张 , 谁举证”原则 , 现在赵某某虽然无法拿出亲子鉴定 , 但是根据他提供的一系列完整有效的客观证据 , 已经可以通过推理证明出 , 他与被告赵雷的亲子关系成立;反之 , 赵雷如果拒绝支付抚养费 , 他也需要拿出证据 , 证明赵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 。 如果他不能举证 , 又拒不到庭 , 就应该按照相关法律 , 承担相应后果 。
从整个案件的复盘中 , 我们可以看出 , 袁律师的辩护和二审的判罚 , 都是非常公正的 。 而这桩案件的胜诉 , 也给大众提供了一个“正能量”范本 , 让女性同胞看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 试想一下 , 那些在恋爱中意外怀孕的未婚妈妈 , 已经十分可怜了 , 就像本案中的张女士 , 她一再被逼堕胎 , 却仍然坚持着生下孩子 , 并且克服各种困难 , 选择了独自抚养孩子 , 而如今 , 她只是希望孩子的亲生父亲能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 , 却因男方的拒不配合而败诉 , 如果案件真的是一审判罚告终 , 那么这也太让人寒心了!
总之呢 , 通过分享这个案件 , 我们是希望能够提醒和鼓励社会中弱势的群体(比如未婚妈妈、或者被父母弃养的孩子、孤寡老人等等) , 一旦遇到困难 ,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 请一定要相信法律 , 尽可能找到相关法律机构或者律师来帮你们解决问题 , 在这些专业人士的帮助下 , 法律一定能帮你们度过难关 , 让你们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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