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29岁美女跟富二代相亲,初次见面就发生关系,第二天扶墙走路( 二 )


李女士知道车往哪里开 , 也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 她并没有拒绝 , 随着成某的不断靠近 , 两人的一切都显得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 而在成某眼里 , 这一切就是水到渠成 。
这是一个美好的夜晚 , 然而后来发生的事情对李女士来说就很不美好了 , 她以为两人都已经走到了这一步 , 接下来的步骤应该是见家长、谈礼金、直接结婚 , 但是真实发生在她身上的却是“我们不合适”“我家人不同意”“我们属相不合” 。



“属相不合”这种借口都说出来了 , 李女士感觉自己很受伤 , 认为成某就算是想骗人也至少应该说一个足以让人信服的理由 , 然而成某自此之后就不再愿意回信了 , 打电话也不接 , 李女士便找自己的朋友一起讨要说法 。
不找不知道 , 这一找 , 他们居然在他的车里面又发现一个使用过的安全套 , 李女士感觉自己不是没有被成某看上 , 而是完全被她欺骗了 , 所以就在他们认识的第4天 , 李女士越想越委屈 , 最后崩溃报警 。
她认为成某欺骗了她 , 应该对她作出赔偿 。 如果成某真的是借用相亲这一手段专门骗取女性的信任 , 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 , 从道德上来说这是绝对不容许的 , 不过李女士遭遇的情况从法律上来说 , 她对成某的指控难以定罪 。
李女士与成某只见了一面 , 吃了一顿饭 , 喝了几杯酒 , 李女士一分钱没有出 , 所以自然不存在金钱上的纠葛 。 期间他们在车上发生了一次关系 , 这就是李女士认为自己委屈的关键原因 。



但是成某与她在车上的这一次放纵是没有触犯法律的 , 更谈不上构成QJ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QJ罪 , 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 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 , 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
【杭州29岁美女跟富二代相亲,初次见面就发生关系,第二天扶墙走路】“违背妇女的意志”便是判定此罪的最关键的要素 , 李女士自己都承认当时的一切都是自然而然发生的 , 她并没有拒绝 , 主观意志上也没有反抗 , 所以这就是双方自愿发生的事情 , 成某没有强迫她 , 不构成犯罪 。
成某的做法肯定是不道德的 , 但是他从头至尾都没有强迫李女士做什么事情 , 所以除了在道德上谴责他 , 李女士只能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 以后不要再吃这种“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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