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持刀捅人案”解析:一时冲动造成1死1伤】

冲动是魔鬼 , 它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 反而还会使得事态进一步升级 , 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 。
本案发生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
罪犯王某 , 1969年出生 , 临河区人 , 2020年12月25日 , 时年51岁的王某与被害人韩某(女)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 , 王某用房梯等物品堵住了韩某家门口的路 , 韩某电话告知丈夫段某 , 段某向临河公安局新华镇派出所报警 , 当晚21时54分 , 段某工作结束后径直来到王某家对其进行辱骂 , 并抓住王某的衣领用拳头对其进行殴打 , 王某也进行了反击 , 在撕扯互殴过程中 , 段某将王某推倒在沙发上 , 王某拿起右手边板箱上的剪刀对段某进行捅刺 , 后韩某进入王某家中欲拉走丈夫段某 , 撕扯过程中 , 也被王某用剪刀朝其左腹部捅了一刀 , 当晚21时56分 , 韩某将段某扶出王某家 , 段某仰面倒地 ,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当晚22时57分 , 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
案件导致1人死亡 , 1人受伤(轻微伤)
2020年12月26日 , 王某因故意伤害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 2021年1月8日 , 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 由临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 2021年3月5日 , 王某被移送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报送至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 。
2021年6月21日 ,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1人死亡 , 1人轻微伤 ,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 ,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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