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先后与七名男性发生关系,以怀孕为由索要30余万,如何评价?


女子先后与七名男性发生关系,以怀孕为由索要30余万,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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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先后与七名男性发生关系,以怀孕为由索要30余万,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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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先后与七名男性发生关系,以怀孕为由索要30余万,如何评价?


【基本案情】秦某因其相恋了八年的男友移情别恋而分手 , 分手后秦某逐渐产生了报复花心男性的想法 。 于是后 , 秦某便经常去一些酒吧夜场 , 而当有男性前来搭讪时 , 她就挑选一些看起来有钱的男性一起 。 事后秦某会主动加对方微信 , 过一段时间后 , 秦某将自己伪造的怀孕报告单发送给对方 , 以此索要打胎和补偿费用 , 如果对方不给 , 就报警告对方强奸 。秦某先后与7名男性发生关系后伪造怀孕报告单 , 以索要打胎费的方式累计骗取金额达30余万元 。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均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 , 三罪均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 相互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 有观点认为 ,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构造相同 , 也有观点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构造相同 。 本文支持前一种观点 , 认为 ,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构造相同 , 两罪均是基于意思瑕疵而处分财物的犯罪 , 诈骗罪是基于被骗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 敲诈勒索罪是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 本案中 , 秦某涉嫌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以下结合案例 , 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 , 谈谈看法 。
秦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取欺骗手段 , 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 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狭义的财物 , 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于行为人、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

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外 , 主观上还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故意 , 过失诈骗不构成犯罪 。 如果行为欠缺上述任一环节 , 要么构成诈骗罪未遂 , 要么构成其他相关犯罪 , 如盗窃罪 。
本案中 , 秦某以虚假的怀孕报告单位、对与其发生过关系的男性实施欺骗、男子基于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男子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将钱交给秦某、秦某取得钱财、男子遭爱财产损失 。 秦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 , 同时 , 秦某具有非法占有男子钱财的主观故意及目的 , 因此 , 本案中 , 秦某涉嫌诈骗罪 。
秦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 , 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同样是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恐吓、被害人基于被威胁或恐吓而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被行为人、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 这是敲诈勒索罪完全的犯罪构造 , 如果欠缺任一环节 , 要么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 要么构成其他犯罪 。

本案中 , 秦某在向男子索要打胎费及营养费时 , 如果遭到拒绝 , 秦某就会以报警被强奸为由 , 对男子实施恐吓 , 男子因害怕被抓或基于他人原因而产生恐惧心理 , 基于恐惧心理被迫将钱交付于秦某 , 秦某也因此获利30多万元 。 秦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 因此 , 本案中 , 秦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系想象竞合关系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是想象竞合关系 , 本案中 , 秦某实施了以假怀孕报告报 , 向与其发生过关系的男子索要钱财的行为 , 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 , 为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 , 按从一重的原则处罚 。
01 按诈骗罪处理 , 对秦某应处的法定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 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本案中 , 秦某诈骗他人30多万 元 , 对于秦某应按诈骗罪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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