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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男 , 20岁 , 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与同学苟某(男 , 21岁)打赌:如果王某敢嫖娼并且能够录像 , 苟某愿意支付给王某800元钱 。 王某高考数学是13分:嫖娼一次差不多500元 , 录像用手机录 , 这这一下就可以赚300元 , 这事可以干 。 说干就干 , 晚上10点 , 王某到某足浴店转悠 , 生意谈好 , 500元 , 一位30岁的卖淫女朱某进入了房间 。 王某已经架设好了录像的手机 , 然后正当王某把衣服脱下之时 , 听见手机从架子上掉了下来 。 朱某一看还录像 , 要求价格翻倍否则不同意录像 。 王某一听自己要亏 , 强行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 , 并只支付500元并匆忙离开找苟某要钱 , 苟某竟然反悔不给钱 , 王某欲哭无泪 。
本案系真实案件 , 笔者只是对原案人物姓名进行了模糊化处理 , 保留了原案的事实 。 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 , 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 。 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原理对此案进行简要分析 , 不到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
苟某和王某打赌不构成犯罪并且不用支付赌资(1)苟某不构成犯罪
【嫖娼要录像,卖淫女加价500元,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如何处理?】苟某如果要构成犯罪 , 也只可能与王某一起构成共同犯罪 。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四要件共同犯罪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一、二人以上 , 均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二、两人具有共同 犯罪行为;第三、两人共同的犯罪故意 。
我们按照四要件理论对苟某和王某的行为进行分析 , 苟某和王某都是年满18周岁的人 , 而且没有精神病 , 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 但是打赌的行为不能算做是共同犯罪行为 。 打赌也不能算做两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因为打赌行为只是两人的一个约定 , 对案件的发生没有任何影响 , 王某可以实施 , 也可以不实施 。
(2)王某和苟某的赌协议无效
此外这个对赌协议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 因此此时苟某可以不支付给王某赌资800元 , 王某也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找苟某要回这800元 。
王某的行为前期属于嫖娼 , 后期构成强奸罪 。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王某前期已经和卖淫女约定好300元发生性关系 , 两人已经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 , 并且当王某开始脱衣服之时 , 两人已经开始交易 。
但是当朱某不同意录像 , 或者说不如果不加价就不同意录像 , 朱某对发生性关系周围的环境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 王某此时在违背朱某的意志 , 在朱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 属于“暴力手段强奸妇女” , 因此后面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案件如何处理朱某:卖淫 , 拘留罚款 , 嫖资300元没收;
王某:嫖娼 , 拘留罚款 , 并且构成强奸罪 , 应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苟某:没事 , 该上学上学 。
结语: 王某作为一名大学生 , 数学学的是可以的 , 帐也算的是清楚清楚明明白白 , 但是你却不知道嫖娼属于违法行为 , 并且后期强行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 , 构成了强奸罪 , 这是要吃牢饭的 。 王某其实就是为了挣点钱 , 而犯强奸罪竟然是为了挣钱 , 但是这个钱是不能挣的 , 搞不好就可能违法甚至犯罪 。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加强大学的法制教育非常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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