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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旬老头朝小伙吐口水,拒不道歉被打成骨折,广州法院判了】

2020年8月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就2019年12月发生的故意伤害罪案件提起公诉 , 案件当事人60余岁的唐某与一19岁小伙因为一口唾沫产生纠纷 , 双方互不相让 , 动手发生冲突 , 经警方劝解后 , 双方分别进行了伤情鉴定 , 唐某已经达到了轻伤 , 警方将黄某以故意伤害罪带回警局调查 , 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 , 荔湾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
一口唾沫引发的闹剧
2019年12月 , 黄某依照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赶往兼职点 , 在路过行走的唐某身边时 , 被其不经意间吐出的一口唾沫溅到 , 黄某停下车 , 将衣服上的污渍示意给唐某 , 并要求其道歉 。
唐某脾气本就暴躁 , 他辩称自己并非有意 , 拒不给黄某道歉 , 还出言讽刺其气量太小 , 黄某听着唐某的嚣张话语心中充斥着怒火 , 但因为赶着去上班 , 他压抑了自己内心的怒火 , 将衣服在唐某身上擦了擦 , 便起身骑车想要离开 。
他擦衣的举动却引起了唐某的不满 , 他认为黄某是在故意找茬 , 两人在路边便直接打了起来 , 六十多岁的唐某又怎能打赢年轻气盛的黄某 , 最终黄某左手被唐某咬伤 , 面部软组织挫伤 , 造成轻微伤 , 而唐某的左小肢左股骨直接粉碎性骨折 , 达到了轻伤一级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 , 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 ,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 唐某的伤情已经足够立案 。
法律分析
该案件的起因为唐某的一口唾沫 , 唾沫的来源为唐某 , 作为吐唾沫的行为人 , 唐某具有一定的过错性 , 在黄某要求道歉时 , 唐某却拒绝道歉 , 并出言侮辱 , 且从现场的监控可见 , 本为过错方的唐某又为实际先动手的一方 。
监控画面显示 , 二人本为口角 , 在争斗中唐某再次向黄某身上吐口水 , 并抬起手臂直接朝黄某脸部砸去 , 黄某在遭受了唐某的痛击后 , 抬手反击 , 且在唐某受伤停止打斗后 , 黄某并未再行攻击 。
依据当时二人均为素未谋面可得唐某的那口唾沫并非故意为之 , 唐某在之后的审讯中 , 其自己也承认在当时他并未注意路边情况 , 才导致将唾沫吐至黄某身上 。 唐某的无心之失 , 导致黄某遭受唾沫洗礼 , 黄某要求唐某道歉的行为 , 并未无理取闹 , 此时的唐某如果诚心道歉 , 之后的一切都不会再发生 。
不过唐某并未道歉 , 反而动用暴力导致冲突升级 , 并主动对黄某实施暴力 , 已经对黄某造成了威胁 , 侵犯到了黄某的人身安全 , 因此黄某对唐某的出击属于维护人身安全的一种保护手段 , 在唐某停手后 , 黄某也迅速停手可以得知黄某并非极强伤害性对唐某进行损害攻击 。 黄某的行为意在阻止唐某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 , 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的判定点在于 , 第一 ,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 , 是否为不法侵害;第二、是否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防卫是否超越一定限度 。
该案件中 , 唐某的行为确实已经危及到黄某的人身安全 , 属于不法侵害 , 阿黄对此行为进行反抗 , 具有合理性 。 黄某反抗的时机为唐某暴力正在进行时 , 在唐某停手后 , 他并未再反抗 , 手段合理且未超出一定范畴 。
因此最终法院认定其正当防卫的属实 , 并未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 驳回了公诉机关的全部诉求 , 黄某被无罪释放 , 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
以上结论仅根据该案件情节得出 , 在现实生活中 , 并不是所有的打架事件都可能被定性为正当防卫 。 如果是互相的打架斗殴 , 即便一方先动手 , 后动手的一方随后开始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 , 依旧不属于正当防卫 , 因为其行为已经具有一定故意性 , 并非只是为了防止自身受到伤害 , 已经属于相互斗殴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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