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 , 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吕某、汪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 并处罚金 。
2021年6月 , 被告人姚某伙同被告人吕某、被告人汪某在通化市东昌区某酒吧附近与被害人吴某故意发生碰撞 , 并以吴某酒后驾车相威胁 , 向吴某索要4000元;2021年9月 , 在五月花小区附近红绿灯处 , 姚某驾车故意撞上被害人邹某的车辆后 , 由吕某假冒车主向邹某索要1.8万元;2021年10月 , 在东昌区某电影院附近 , 吕某发现被害人饮酒后告知姚某 , 二人尾随至胜利路附近 , 故意撞上对方车辆 , 并向被害人索要8000元;2021年11月 , 吕某在东昌区东宝一条街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有酒后驾车的可能 , 随即告知姚某 , 二人尾随至红旗桥下红绿灯处时 , 故意撞上对方车辆 , 欲敲诈钱财 , 后发现刘某未喝酒 , 遂通过保险进行处理;2021年11月 , 在东昌区光明路附近 , 吕某发现被害人孙某酒后驾车 , 随即与姚某、汪某驾车尾随至康馨园附近 , 故意撞上对方车辆 , 敲诈孙某8000元 。
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 , 姚某、吕某、汪某连续5次以相同的“碰瓷”手法 , 通过蹲点寻找作案目标尾随的方式 ,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 敲诈勒索醉酒驾驶人 , 累计敲诈7名被害人 , 涉案金额达3.8万元 。 后姚某、吕某、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
【吉林通化:多次制造交通事故“碰瓷”酒驾者 三被告人因敲诈勒索各领刑罚】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姚某、吕某、汪某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危险方法制造事故 , 利用酒驾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敢报案的心理敲诈勒索他人财产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查明上述事实后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记者:柏巍
通讯员:李腊梅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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