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河源:和平县一男子23年前因口角伤人致死!赔10万还要入狱15年


广东河源:和平县一男子23年前因口角伤人致死!赔10万还要入狱15年


本案发生在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 。
根据此前我们的报道 , 1997年1月29日晚上 , 被告黄某旺在和平县大坝镇被害人黄某经营的浴室因调戏浴室的小姐以及未足额支付房费等问题与黄某发生口角 , 同年1月30日中午 , 黄某纠集同案犯黄某某等多人 , 携带铁水管 , 刀具等租乘一辆农用微型小汽车前往黄某经营的浴室找黄某报复 , 黄某旺及同伙持铁水管 , 刀具冲进室内围住黄某并用铁水管及刀具乱打乱刺 , 导致黄某受伤 , 黄某旺等人行凶后逃离现场 , 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案发后 , 同案犯相继落网 , 并被判刑 , 唯独黄某旺长期潜逃 , 其中黄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 其余同案犯分别获刑7年至14年不等 。
2011年12月12日 , 黄某旺主动向和平县公安局投案 , 并于当日达成赔偿协议 , 由其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家属10万元 。

【广东河源:和平县一男子23年前因口角伤人致死!赔10万还要入狱15年】黄某家属同意不再追究黄某旺任何法律责任 , 此后双方和睦相处不再就此事发生事端 。
2013年9月30日和11月5日 , 和平县警方对黄某旺进行传唤 , 要求其到案 , 但一直未发现其踪迹 , 直至2020年6月20日 , 和平县警方才在广州市黄埔区将黄某旺抓捕归案 。
2020年11月9日 , 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20年12月1日 , 河源中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黄某旺辩称自己并非是本案的组织者 ,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 但提出被告人黄某旺有自首 , 积极赔偿等从轻 , 减轻量刑情节 , 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 其死亡后果是混合过错造成 , 请求法院给予公正判决!
2020年12月10日 , 河源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旺有期徒刑15年 , 剥夺政治权利5年 。
法院认为 , 根据被告人黄某旺的供述 , 其与被害人黄某发生矛盾的起因在于被告人黄某旺先行调戏浴室的小姐以及未足额支付房费 , 被告人因此心有不甘伺机报复 , 故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 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 , 本院不予支持 , 被告人黄某旺于2011年12月12日主动向和平县公安局投案 , 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纠集人员、参与打架的过程等主要犯罪事实 , 不符合自首的规定 , 对其辩护人提出其属自首的辩护意见 , 本院不予采纳 , 根据同案人员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 可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旺因与黄某发生口角纠纷心生不愤 , 纠集同案人持水管、刀具等殴打被害人黄某 , 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是主犯 。 对其称不是组织者的地位、作用的辩解理由 , 本院不予采纳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黄某旺无视国家法律 , 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矛盾 , 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 , 致一人死亡 ,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指控的罪名成立 。 被告人黄某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是主犯 。 被告人黄某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 属坦白 , 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黄某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的经济损失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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