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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21年 , 苏女士(化名)在某平台花费99元购买了一份“3小时上门日常保洁服务” , 打算给家里来个大扫除 。
次日14:00时 , 保洁人员崔某(化名)准时来到苏女士家开始清洁工作 , 16:26左右 , 清洁完家中的各个房间后 , 崔某想要站到窗台上清洁苏女士家户外的玻璃 。
由于自家窗台有些高 , 担心发生危险的苏女士阻拦道“不要站在窗台上太危险了 , 外面的玻璃能擦到哪算哪吧” , 可崔某却表示早就习以为常了不碍事 , 见状苏女士便没再阻拦自己忙着收拾起来 。
【钟点工擦玻璃不慎坠楼身亡,家属向“雇主”索赔70万,法院这样判】可苏女士还没走到卧室就听到一声惊呼 , 出来后才发现崔某擦玻璃时失足掉下了楼 , 过了两分钟才反应过来的苏女士连忙拨打了110和120电话 , 可崔某还没到医院就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
事情发生后 , 崔某的家属到苏女士家大闹了一场 , 要求苏女士支付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赔偿 , 由于赔偿金额没谈拢 , 崔某的家属将苏女士告上了法庭 , 要求崔女士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0余万元的补偿 。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 , 情节可能存在出入 , 仅供法律研讨)
【事件分析】
相信大家都比较好奇在该事件当中 , 苏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 , 我们需要确定苏女士与崔某之间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 在司法实践当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 雇佣关系或是承揽关系 。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务 , 雇佣人给付报酬 , 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受雇人只需按照雇佣人的指示提供劳务 , 而无须考虑劳务是否产生雇佣人可期望的结果 , 受雇人就有权要求雇佣人给付报酬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 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 其标的是工作成果 。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与认定标准 , 可以综合下列因素分析判断: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 , 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 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 , 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 限定时间定期、继续性给付劳动报酬 , 可以认定为雇佣 , 反之 , 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 所以苏女士与崔某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 ,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次事件中 , 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且从事多年保洁工作 , 在清洁外墙玻璃时应充分知晓其中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 但在苏女士的阻止下崔某仍然坚持站在窗台上对外墙玻璃进行清洁 , 所以本次事件苏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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