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辩律师讲解故意伤害罪争取缓刑( 二 )


酌定情节是在法定情节之外 , 根据案情的客观状况的所提取出来的 , 这些情节在犯罪前、中、后都有表现 。 按照案情的顺序可以大致讲这些情节分为八类:①嫌疑人的平时表现;②作案的动机和目的;③被害人的过错程度;④作案的时间、地点;⑤犯罪造成的损失、影响;⑥犯罪侵害的对象;⑦犯罪后挽回犯罪损失的程度;⑧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况 。 这样划分量刑情节 , 可以解决量刑情节认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 办案人员在选择量刑情节时可以有统一的判定标准 。
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裁判理由有以下好处:①案件的当事人和公众了解裁判的过程和理由、利于社会的接受和监督;②办案人员在明确裁判理由的同时阐明自由心证的过程 , 促使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裁判理由进行审查和反思 , 修正裁判过程中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之处 。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核心要对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那就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 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便可能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这时就要诉诸于立法将其完善起来以便更好的指导实践 。
欢迎点评、探讨 。
周钰淇律师
2022年6月21日
创作于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
被引入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的1003 号案件谭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原文做出以下表述:作为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情节较轻 , 是一种能够综合反映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大小 , 并影响到刑罚执行方式的条件 , 是在确定行为人已构成犯罪并应判处刑罚和确定具体刑种、刑度基础上 , 对刑罚执行方式的评价 , 因此 , 有别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加重量刑情节...评价犯罪分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情节较轻 , 要综合评价犯罪分子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 既要考虑刑法分则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 , 又要在评价犯罪行为本身情节轻重的基础上 , 考察个案中是否还存在支撑对其选择较为轻缓的刑罚执行方式的特殊事实依据和理由 。 具体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进行把握:①关于犯罪主体方面 , 即犯罪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及职业情况 , 是否系未成年人 , 是否精神健全 , 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等 。 ②关于犯罪主观方面 , 包括主观罪过(故意或过失)、犯罪动机等 。 ③关于犯罪客观方面 ,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犯罪对象等方面 。 ④关于犯罪客体方面 , 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越重要 , 对认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 越要从严把握...在判断被告人是否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时 , 对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不能孤立来看 , 也不能脱离社会一般公众的标准进行评价 , 这一点有别于量刑时对情节轻重的判断 。 对量刑情节的判断 , 要严格限定在法律和个案事实的框架内 , 而是否选择缓刑的刑罚执行方式 , 还要考虑一般公众的认知和刑事政策...如果经综合权衡 , 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要比判处实刑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取得更好的法律、社会效果 , 也可以认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 这样处理 , 对一些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个案 , 可以避免出现如果严格依照司法解释列举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升格法定刑 , 可能导致刑罚过于严苛而偏离罪责程度的极端情形发生 。
(2019)黔02刑终104号范某、李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判决书
原文做出以下表述:经查 , 认定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与作为情节加重犯的“情节严重” , 在评价目的、参照标准和评价内容等方面有所不同 , 认定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情节较轻”所考虑的因素通常比认定情节加重犯所考虑的因素更为广泛 , 不能认为情节加重犯就必然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 就必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亲办案例:


【上海刑辩律师讲解故意伤害罪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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