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观赵某 , 唯一可能存在的过错 , 就是养的狗是烈性狗 , 养狗没有栓绳 。 但正常情况下 , 赵某的行为是不至于造成连某受伤致死的 , 也就是法院认定的 , 赵某对于连某的死亡 , 不存在过错 , 其行为和连某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 如果主人不在家, 还要求主人承担这些责任 , 这无疑是加重了饲养人的责任 。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 , 打破了很多人印象里 , 只要在你的家里死了人 , 主人多少就应该承担责任 , 和只要你的狗咬死了人 , 主人也要承担责任的看法 。 不少的法院 , 也是秉持着安抚死者家属 , 找出狗主人有点过错 , 不管过错跟死因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 就判狗主人承担一定责任 。
该案件的判决 , 体现法院对于和稀泥式司法的拒绝 。 当受害者也是过错方、甚至是违法者的时候 , 没有直接过错方 , 就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 “谁死谁有理”的时代已经过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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