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男子早年伙同他人在扶风县凤县疯狂作案!他们的罪行令人气愤


陕西宝鸡:男子早年伙同他人在扶风县凤县疯狂作案!他们的罪行令人气愤


抢劫 , 无疑是暴力性刑事案件 , 触犯此罪者 , 将面临3年以上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者 , 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惩 。
本案发生在陕西省宝鸡市 。
罪犯翁某军 , 男 , 1966年出生 , 安康市平利县人 。
(一)1999年12月23日 , 被告人翁某军伙同李某甲(已判刑)、翁某某(已判刑)、李某(在逃) , 从安康市平利县窜至原兴平县(兴平市)预谋抢劫 , 翁某军指派翁某某和李某甲到宝鸡附近踩点后返回兴平 , 并购买了一把菜刀 。 12月26日晚 , 翁某军、翁某某、李某甲、李某四人窜至扶风县某镇马某某的加油站附近 , 李某准备了三根木棍 。 次日凌晨1时许 , 翁某军手持菜刀 , 翁某某、李某甲、李某三人各手持木棍从加油站围墙小洞口钻进院内 , 打开大门 。 翁某军、李某甲踏开房门见屋内的被害人马某某、贾某某夫妇正在睡觉 , 即令其不要动 , 翁某某用绳子将马某某夫妇捆绑并用被子蒙住头 , 翁某军撬开抽屉抢走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及传呼机一部(价值980元)和活期存折4张(存额35511元 , 已挂失)等物品 。 之后 , 四人又窜至该加油站隔壁被害人兰某某、史某某夫妇经营的印刷厂 , 李某踏开房门 , 翁某某将屋内兰某某夫妇捆绑 , 用被子蒙头 , 翁某军撬开抽屉抢走现金1000余元及其他物品 。 后翁某军、李某甲、李某三人又到隔壁被害人李某英开办的小卖部 , 李某、李某甲将房门踏开 , 翁某军指使李某甲将李某英捆绑后 , 抢得现金20余元及其他物品逃离 。

(二)1999年12月28日 , 被告人翁某军、翁某某、李某甲、李某再次预谋抢劫 , 并从宝鸡乘车至凤县沿途踩点 , 期间翁某某、李某甲购买菜刀一把、手电筒一支 , 后于同月29日返回宝鸡 。 四人经踩点后于30日凌晨1时许窜至宝鸡市杨家湾某加油站 。 翁某军手持菜刀 , 翁某某、李某甲、李某各手持木棍 , 翁某军让李某将房门踏开后 , 四人一起冲进该加油站值班室 , 威胁室内的人员不许呼喊 , 并用木棍击打 , 将该加油站内的11名值班人员控制并用床单撕成布条予以捆绑 , 用被子蒙头进行殴打 , 致二人轻微伤 , 后分别从加油站营业室、保险柜及被害人陈某锦身上共抢得现金27600元 , 金戒指一枚(价值2232元)、白金项链一条(价值632元)、手机一部(价值1926元)等物品 , 后四人分别逃离 。
案发后 , 同案犯相继落网并被判刑 , 其中李某甲 , 翁某某均被判处死缓 , 而翁某军 , 李某则长期潜逃 , 2019年11月 , 潜逃20年之久的翁某军在山西省落网 , 11月9日 , 其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 , 2019年12月28日被逮捕 , 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9月21日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 , 判处翁某军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 并处罚金8000元 。
宣判后 ,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 ,
1、被告人翁某军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为主犯 。 已归案的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 , 且两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均轻于翁 , 某军 , 原审对翁某军的量刑系同案不同判 。 2、被告人翁某军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两个从轻情节 , 但二者不应做重复评价;翁某军四次抢劫均参与 , 且是主犯 , 罪行较重 , 对其从宽幅度应从严把握;翁某军案发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跑20年 , 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 期间也未对被害人有任何赔偿 , 无任何悔罪表现 , 对翁某军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
2021年4月26日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 被告人翁某军犯抢劫罪 ,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翁某军伙同李某甲、翁某某等人连续实施抢劫 , 数额巨大 , 并致二人轻微伤当时在当地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 且其在案发后逃避法律追究 , 被害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 , 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应对其从重判处刑罚 。 故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 , 本院予以采纳 。
【陕西宝鸡:男子早年伙同他人在扶风县凤县疯狂作案!他们的罪行令人气愤】原审被告人翁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 依法应予严惩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惟对被告人翁某军量刑有轻 , 应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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