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健康权肯定是自然人最重要人身权益之一 , 明明的父母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何女士能否提出这项赔偿是比较有争议的 。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 通俗来讲 , 这个物品的重要程度必须与人身权利相当 , 比如说结婚纪念物(戒指、纪念照片)、亲人的骨灰等 , 狗的生命能与亲人的骨灰相当吗……假如何女士将狗当成自己的孩子来养育的话 , 对她来说狗命似乎挺重要的 。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 , 法院一般都是按照正常人的逻辑思维和社会公序良俗来判断的 , 一条狗肯定不能与人格权挂钩 。 因此 , 如果何女士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话 , 多半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
另外 , 需要注意的是 , 如果唐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曾收到过居民的投诉 , 但是却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话 , 那么物业公司也要承担一部分管理失职的责任 , 因为他们有义务保证业主居住环境的安全 , 却让未成年儿童生活在较为危险的环境中 。
总而言之 ,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 , 遇到不讲道理的人 , 我们可以用道理去解决问题 。 比如唐先生 , 其实他完全可以避免与何女士起正面冲突 , 在自家孩子被咬以后直接选择报警 , 像何女士这样屡教不改的情况 , 她的狗很大概率也会面临着被捕杀的结局 , 比唐先生过去泄愤将狗打死更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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