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被无良男网友诱骗发生关系,强奸、诈骗还是无罪?


女主播被无良男网友诱骗发生关系,强奸、诈骗还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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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被无良男网友诱骗发生关系,强奸、诈骗还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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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某女主播天生丽质 , 媚然一笑就让男人神魂颠倒 。 一男网友在聊天室里见过该女主播真身之后 , 辗转反侧 , 夜不能寐 他发誓一定要得到她 。 但是自己就一打工仔 , 一穷二白 , 怎么才能实现愿望呢?经过一番苦心思虑后 , 他终于想到了一个好办法 。 他告诉女主播如果能陪睡一晚 , 就以10万元相赠 。 女主播见他出手阔绰 , 欣然赴约 。 没想到完事后 , 男子悄悄溜走 , 女主播气极报案 , 称自己被强奸了 。
这可真是大千世界 , 无奇不有啊!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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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网友是否构成强奸罪?所谓强奸罪 ,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从两人发生关系的过程来看 , 女主播意识清醒且没有反抗的意思 。 男网友既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胁迫行为 , 也不存在利用女主播生病、醉酒等特殊情况 。 金钱利诱只是对于女主播的一种诱惑 , 不能成为被强迫的理由 , 女主播完全可以不接受 。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 女主播对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 男网友没有强迫行为 , 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
男粉丝骗奸女主播是否构成诈骗罪?很遗憾 , 该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 所谓诈骗 , 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 ,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 , 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 , 侵害的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 侵害的对象是财产 , 对于人身属性的所谓身体等的骗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 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 而女主播被骗取的是“女性的身体及性行为的自主权” , 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公私财物” , 因而不构成诈骗罪 。
女主播与男网友涉嫌构成卖淫嫖娼行为 , 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 。 按照男网友与女主播的约定 , 陪睡一晚给付10万元 , 即双方发生性行为的基础是以“金钱交易”为媒介的 。 此时 , 双方的约定不但违背公序良俗 , 也违背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事后女主播没有拿到这笔钱 , 并不影响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 法律侧重关注交易的内容和过程 , 只要双方事先对于金钱交易有明确的认知和约定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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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因为一时贪念而痛失贞洁 , 控告男网友强奸不被受理 , 最后自己还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 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 之所以男网友不构成强奸 , 主要问题还在于女主播身上 , 她以为傍到了大款所以自愿献身 , 没想到遇到的是个穷光蛋 。 有人说 , 这男的赚大发了 , 其实不然 。 因为他与女主播的约定违法而无效 , 所以无需支付10万元 , 但并不代表着他就占便宜了 。 他通过“高明”的手段满足了自己的欲望 , 却也将自己推入了违法和道德沦陷的地狱 。 最后总结 , 不以感情为基础的性关系都是不负责任的 , 也是肮脏的 , 凡是约定发生性关系是以支付一定金钱为媒介的都是卖淫嫖娼 。 洁身自好的人们 , 请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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