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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什么是“双性人“呢?
- 人体的性别构成是由有性染色体XY所决定 , 具有XX染色体的人发育成为女性 , 具有XY染色体的人发育成为男性 。 雌雄同体人在染色体层面一般同时具有双性染色体 , 例如XXY 。 (例如电影《午夜凶铃》的主角贞子 , 就是典型的双性人) 。 作为双性人 , 甚至可能同时拥有男性和女性的生殖器官(睾丸和卵巢)
刘某既有男性生殖器官 , 也有女性生殖器官 , 成长中长期以女性身份生活 。 成人后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 , 并未进行户籍登记 。 凌晨2时许 , 被告人魏某、黄某打电话约前几天通过QQ聊天认识的 “女孩”刘某一起吃烧烤 , 刘某与其男朋友石某共赴约 。 期间魏某、黄某均醉酒 , 饭后石某先行离开 。 刘某走时 , 二被告人尾随刘某至一公厕时 , 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 强行轮流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 刘某在DNA 的AMEL基因座检测为X/Y即男性 。
案件分析:本案的二被告的行为十分明显 , 他们的行为符合强奸罪规定的手段:
本案只需要处理一个问题 , 就是刘某在这里究竟是不是强奸罪规定的对象“妇女”?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这里的“妇女” , 在强奸罪中指的是所有的女性(即幼女和所有的成年女性) , 而本案的处理就在这里犯了难:
刘某在生理学上更接近男性 , 甚至最终对其的DNA检测结果显示其就是男性 。 可如果认同这点 , 就意味着两个被告人的行为不是强奸 , 最多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而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处罚相比差距很大 , 判其强制猥亵罪起不到严惩犯罪 , 保护人民的效果 。
【醉酒男强行与“双性人”发生性关系,这构成强奸罪吗?】
而如果认为根据刘某平时的生活习惯及日常表现认定其为女性 , 判二被告构成强奸罪 , 则意味着该判决不符合内在的客观实际(刘某在未经户籍登记 , 在法律上未明确其性别;另外 , 这也不符合其被实际鉴定为男性的客观标准)
如何处理这种矛盾的状况呢?该案的处理结果创新性地提出了解决办法 , 我们接着往下看:
解决办法:该案首创了将人类的性别在法律上的分类 , 即将人的性别分为生物性别和社会性别:
1.生物性别:
这个概念可以理解为科学对于人类性别的最终鉴定结果
持此观点的法官认为 , 魏某、黄某以奸淫为目的 , 轮流奸淫刘某 , 但刘某的DNA检测是男性 , 而强奸罪保护的对象为女性性自主权 , 被害人必须为女性 。
基于此 , 魏某、黄某误认为刘某为女性 , 且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 , 二人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 , 但刘某为生物学上的男性 。 因此 , 按照生物性别的观点 , 魏某、黄某构成强奸罪的对象不能犯(二人的行为与强奸罪无关) , 但可以对其以强制猥亵罪处罚 。
2.社会性别:
这个概念可以理解为对人性别的确认 , 不是以科学的鉴定为主 , 而是以其日常生活的表现和周围人的对其性别的普遍看法为主
持此观点的法官认为:
首先 , 虽然刘某在生物学上最终被鉴定为是男性 , 但不能否认其在生物学上同时具有女性的第一性征 。
其次 , 虽然刘某其至今未登记户籍 , 法律上未认定性别 。 但法律确认其性别只是“确认”而已 , 这不能影响到刘某日常生活习惯表现为女性的事实 。 此间刘某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 , 养父、男友 , 嫌疑人魏某、黄某都认为其是女性 , 因此其性别的确认标准 , 应当以社会性别来看待 , 即刘某的性别为女性;
第三 , 二被告人对刘某具有“轮奸”情节 , 如果仅仅认定二人构成强制猥亵 , 则会出现罪刑明显不适应的后果;
最后 , 从法理上说 ,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 , 终极目标为维护社会秩序 , 实现公正 。 每个人都处于社会关系中 , 社会性是基础 。 因此应当认定魏某、黄某构成强奸罪 , 属于强奸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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