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控强奸该如何处理?


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控强奸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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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控强奸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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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小余是山西人 , 在上海打工期间认识了小赵 。 小赵已有男朋友 , 但小余仍为单身 。 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 小赵去派出所报案后 , 小余被以强奸犯罪刑事拘留 。 小余怎么也想不通 , 双方是自愿的 , 为何说是强奸呢?
那么 , 如何判定强奸的罪与非罪呢?
【法理分析】根据《刑法》236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强奸论 , 从重处罚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因此 , 强奸是比较严重的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

强奸罪主要是在妇女不情愿的情况下 , 强制性地发生性行为 , 侵犯的是女方的性自由权利 。 但是否自愿 , 是一个主观因素 , 是非常容易发生变化的 。 可以说自愿 , 也可以说不自愿 。 女方虽然在事发时是完全自愿的 , 甚至是主动的 , 但事后觉得吃亏了、后悔了 , 或者和男方有经济纠纷想借机报复一下 , 或者感觉对不起家人报案 , 有的甚至是在家人得知真相后鼓动下报案的 。 因此 , 判断是否自愿 , 不光依赖当事人的供述 , 还需要结合其它的客观性证据 。
而公安机关面对报案 , 往往依据女方的供述来还原事发经过 , 女方一把鼻子一把泪 , 家属陪同前往义愤填膺 , 在这种情况下 , 公安机关往往会觉得女方并非自愿 , 对男方就非常不利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纯粹自愿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 , 并不违法 , 也不在公安机关管理处罚范围内 。 只有侵犯性自由的强奸类案件 , 卖淫嫖娼的性交易案件 , 才由公安机关管辖 ,
这时候 , 作为男方要向公安机关讲明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 , 讲清双方认识的过程 , 事发的时间地点 , 同时提示警方注意查看对方有无伤痕 , 有无搏斗反抗的痕迹 。 个别受害人报案时还会自制伤痕(叫造作伤) , 一定要注意鉴别 。 同时 , 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索要赔偿的记录、要邀开房的记录等等 , 从而反映出是在女方自愿情况下发生的关系 。
影响对强奸类案件是否自愿的判断因素: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和预审 , 如果身体上有明显的伤痕(不是造作伤) , 事发后立即报案、有具体的活生生的犯罪现场 , 报案时情绪激动难掩 , 或者事后患有抑郁症等严重影响的 , 公安机关往往会作出女方是在受强迫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判断 , 并倾向于受理案件 。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和预审 , 如果身体上没有明显的伤痕 , 或者虽然有伤痕但经过鉴定系事后造作伤;或者事发后很久才去报案 , 具体的犯罪现场已经不复存在 , 事件并没有对女方造成非常严重的身心影响 , 公安机关往往会作出女方可能是在自愿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判断 , 并倾向于不受理案件 。

【结语】【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控强奸该如何处理?】违背女方意愿实施的强奸犯罪案件 , 女方是否自愿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 。 而是否自愿是一个主观因素 , 完全依赖于女方的自我陈述 。 事情发生后 , 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 客观还原事件真相 ,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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