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空姐为追富二代做男友,不惜灌醉闺蜜三人过夜( 二 )



经过长时间的相处 , 刘向涵决定表白 , 但是遭到了拒绝 , 并且被告知李子豪喜欢的是刘向涵的闺蜜宋亚萱 。
李子豪表白遭拒后找刘向涵倾诉 , 一句无心之话竟然毁了他们二人 。 刘向涵因李子豪的一句话做出计划 , 她要灌醉宋亚萱与李子豪三人过夜 , 之后当上李子豪的女友 。
计划如期实施 , 但是宋亚萱醒后 , 她选择寻求警方的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 最后 , 让凶手付出相应的代价 。
在本起案件中 , 李梓豪违背受害者宋亚萱的意愿 , 趁其酒醉侵害了她 , 这触犯了《刑法》中的QJ罪 。

【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X交的行为 ,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X关系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QJ论 , 从重处罚 。
而在本起案件中 , 刘向涵因为听取李子豪的酒后胡言 , 主动组织聚会 , 趁机灌醉受害者宋亚萱 , 并且主动找好李子豪与自己实施犯罪的场所 , 也触犯了《刑法》中的QJ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六条规定 ,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是从犯 。
对于从犯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在本起案件中 , 刘向涵起主导作用 , 属于主犯 , 李子豪起次要作用 , 属于从犯 , 两人的判决应该有所区别 。

经过法院审理此案后 , 认定刘向涵犯有QJ罪 , 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认定李子豪犯有QJ罪 , 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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