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女子被陌生男子强奸后,因未报警,事后又两次被该男子强奸


醉酒女子被陌生男子强奸后,因未报警,事后又两次被该男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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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子被陌生男子强奸后,因未报警,事后又两次被该男子强奸


【醉酒女子被陌生男子强奸后,因未报警,事后又两次被该男子强奸】安徽宿州 , 男子在吃宵夜时因发现邻桌女子醉酒后 , 遂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 。 事后男子以为女子不敢报警 , 遂又两次翻墙进入女子家中 , 并以要伤害女子孩子为要挟 , 强行与女子发生了关系 。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后 , 男子以量刑畸重为由 , 提出上诉 , 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
(案例来源:安徽宿州中院)
女子陈某受朋友邀请 , 到KTV唱歌喝酒后 , 又与朋友相约到大排档 , 吃宵夜继续喝酒 。 在吃宵夜期间 , 陈某又喝了半瓶白酒、2瓶啤酒 , 导致醉酒 。 同在大排档消费的男子潘某 , 发现陈某上厕所时 , 已经有点神志不清 , 走路摇摇晃晃 , 遂生歹念 。
随后潘某尾随陈某至家门口时 , 强行将陈某抱至其家中 , 并趁其醉酒无意识时 , 强行与陈某发生了关系 。 事后潘某逃离现场 。

?个多月后 , 潘某见没有警察找上门 , 便越发胆大 , 并在凌晨时分 , 再次翻墙进入陈某家中 , 要求与陈某发生关系 。 陈某拒绝后 , 潘某承认了陈某醉酒当晚是其行为 , 并威胁陈某称 , 如果其反抗就会杀害其睡在旁边的儿子 。 潘某得手并逃离现场后 , 陈某因害怕潘某报复 , 不敢报警 。
陈某本以为恶梦就会到此结束 。 结果不曾想 ,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 , 潘某又在凌晨时分 , 翻墙来到陈某家中 , 并使用同样的方式 , 强迫了陈某 。 这次陈某决定不再懦弱 , 遂在潘某离开后 , 马上报警求助 。
案发后 , 潘某父母欲通过赔偿5千元给陈某 , 求谅解 , 但被拒绝 。 随后一审法院以强奸罪 , 判处潘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 。

收到判决书后 , 潘某不服 。 以量刑畸重为由 , 提出上诉 , 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
那么一审对潘某的量刑 , 真的畸重了么?
首先 , 根据本案的文书显示 , 潘某出生于89年 , 其因盗窃、故意伤害、强奸罪曾被三次刑事处罚 。 潘某在本案第一次作案时 , 距离其刑满释放仅一个多月 。 也就是说 , 潘某系累犯 , 本就应当从重处罚的 。
《刑法》第65条规定 , 刑罚执行完毕后 ,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 是累犯 , 应当从重处罚 。
其次 ,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 强奸妇女一人一次既遂的 , 将在有期徒刑4-6年 , 确定基准量刑 。 如有强奸同一妇女情节的 , 每增加一次 , 将增加有期徒刑6-9个月基准量刑 。
意思就是说 , 即便按照最起步基准量刑来计算 , 本案潘某三次强行与陈某发生了关系的犯罪行为 , 也应当是4年加12个月 , 即潘某的基准量刑至少为有期徒刑5年 。
强调一点 , 如三次都是不同妇女的 , 这是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 即属于“多次”强奸的 , 起步量刑就是10年以上 。

最后 , 虽然潘某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 , 根据上述《意见》规定 , 最高是可以减少25%以下的基准量刑 。 但潘某同时还系累犯 , 依法就应当对其从重处罚的 。
换而言之 , 判处潘某有期徒刑5年2个月 , 实际上并没有畸重 。 更何况对于潘某这种曾被多次刑事处罚又重新再犯罪的行为人 , 法官在考虑基准刑时 , 又怎么会在4年来确定基准刑呢?
最终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本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 量刑适当 , 故驳回潘某的上诉请求 , 维持原判 。
最后 , 希望广大妇女要引以为戒 , 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 千万不要有心理负担 , 一定要相信法律 , 必定会为你讨回公道 , 并严惩不法分子!切勿因一时软弱 , 而被对方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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