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6日 , 原告陈某江(男 , 1964年8月18日出生)因“突发胸痛1天”入住被告x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 , 行手术治疗 。 于2017年12月6日将原告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 , 行腰穿后确诊为格林-巴利综合症 。 于2017年12月8日行二重滤过治疗 。
2017年12月9日原告突发血压降低 , 脉搏未触及 , 紧急胸外按压 , 进行抢救 。 于2018年2月1日转康复科进一步治疗 , 患者四肢肌力较前调高 。 出院诊断为:1、格林-巴利综合症四肢运动功能障碍;2、主动脉夹层支架术后;3、高血压病3级 , 很高危组 。
二、患方观点
原告经咨询相关专家 , 认为被告x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违反医学诊疗规范、未完善相关检查 , 用药错误 , 在原告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后未及时采取对症治疗措施、未及时关注病情变化和未尽充分告知义务等一系列过错 , 该过错因原告出现格林-巴利综合症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 给患者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无尽的精神痛苦 。
三、医方观点
被告x医院对患者陈某江疾病诊断正确 , 治疗方案符合患者病情 , 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原则、医疗规范 , 其所诉肢体功能障碍系自身病情进展造成 , 不应由被告x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目前格林巴利综合症引起的损害后果不是被告x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 。 鉴定意见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 对被告x医院显失公平 , 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不能据此判决被告x医院应承担同等比例的赔偿责任 。
四、鉴定意见
1、被告x医院对陈某江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 , 医方过错与陈某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2、陈某江目前遗留四肢瘫程度构成一级伤残;3、陈某江目前情况所需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为伤残评定前一日;4、陈某江为完全护理依赖 。
五、医疗过错分析
【医疗纠纷:因药物副作用造成患者一级伤残,医方被判赔偿93余万元】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使用单唾液酸四乙糖神经节苷脂钠粉针(博司捷)药物用药适应证不明确、未进行相关知情告知以及用药剂量超量和在患者术后第8天出现四肢无力后未及时请神经内科会诊、未及时明确病因以及相应的治疗略显滞后的过错 。
六、庭审意见
本院参考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意见 , 酌定被告x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即赔偿原告906014.48元 。 同时 , 因被告x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失 , 本院支持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 以上共计936014.48元 。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 , 被告x大学x医学院附属x医院赔偿原告陈某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6014.48元 。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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