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砍杀7名暴力强拆人员后,导致1死6伤,最后法院从轻处罚


妇女砍杀7名暴力强拆人员后,导致1死6伤,最后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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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砍杀7名暴力强拆人员后,导致1死6伤,最后法院从轻处罚


江苏宿迁 , 妇女砍杀7名暴力强拆人员后 , 导致1死6伤 , 一审故意杀人罪处罚 , 二审这样判....

男子袁某系拆迁公司负责人 , 由于其承包了房地产公司的拆迁项目 , 故需要完成该项目范围内的拆迁工作 。 而本案被告人王某母亲家 , 就在其拆迁工作范围内 。
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 , 袁某不择手段 , 多次带人到王某母亲家中闹事 。 其中包括有辱骂、威胁、砸玻璃、焚烧门前所放的木柴、堵房门锁眼等手段 。 为此 , 王某及其母亲等人都曾报警求助 。
案发当天 , 袁某带队一行10人 , 再次来到王某母亲家门前 , 自称要与王某及其母亲 , 协商解决拆迁事宜 。 但早巳被对方折磨到苦不堪言的王某家人 , 在只有5名女性且其中3名还是未年人在家的情况下 , 自然不愿意 , 也不敢让袁某等人进门 。
袁某吃了闭门羹后 , 又开始了他们的“表演” , 即砸窗、砸门、叫骂、砸坏房门上的猫眼等 。 王某两个弟弟听闻袁某等人 , 又再次到其母亲家闹事后 , 便手持菜刀等工具赶到母亲家门口 。 随后 , 双方发生冲突 。
王某在房内听到声响后 , 误以为弟弟与对方打了起来 。 由于对方人多势众 , 王某担心门外的两个弟弟的安危 , 故也持刀艰难地打开房门 , 冲向门外挥刀乱砍 , 后导致袁某死亡六人受伤 。

后一审以故意杀人罪 ,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 。
一审宣判后 , 王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后二审以故意伤害罪 ,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
以案说法:
关于强拆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 在司法实践中 , 并不少见 。 其实 , 这些专门负责承包拆迁任务的公司 , 也并不是完全不懂法律的合法程序 , 只是利益使然 , 故铤而走险 , 强拆不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 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 , 都不能使用暴力、胁迫、寻衅滋事或包括但不限于断水、断电、断天燃气、毁坏道路等其他非法手段 , 迫使他人搬离 。
即便有完整手续合法的拆迁 , 在住户不愿搬离的情况下 , 也应当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绝对不能暴力拆迁 。
很明显 , 袁某及其手下人员到王某家中 , 砸窗、砸门、叫骂、砸坏房门、焚烧柴木等行为 , 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了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对参与者寻衅滋事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 , 构成犯罪的 , 将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罚 , 追究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
通过以上所述 ,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 即案发时 , 王某系被袁某等人不法侵害时 。 刑法对于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 , 是可以有不超过明显限度自我防卫权力的 。 而且 , 对于正在面临抢劫、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 , 是可以有无限防卫权力的 。 即如防守造成他人伤亡 , 可不负刑事责任 。

具体到本案中 , 袁某等人的行为虽系不法侵害 , 但并非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故并不具备无限防卫的前提 , 即王某属于防卫超过一定限度的 , 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由于袁某等人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 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 , 存在因果关系 , 即王某并非主动危害社会地去伤害他人的 。 因此 , 本案量刑时 , 应与主动危险社会犯罪行为的量刑应有区别 。
综上所述 , 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 ,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 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 当然 , 王某除了需负刑事责任外 , 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最后 , 如今是法治社会 , 无论系个人还是单位 , 任何行为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 , 切勿以身试法 , 否则必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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