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 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 , 法院二审认为 , 仅凭女生周某的身体发育程度 , 而没有其他确凿证据证明的情况下 , 无法认定男子张某“明知”(应当知道)女生周某未满14周岁 , 因此不能认定男子张某构成强奸罪 。 故驳回抗诉 , 维持原判 。
结语:
本案争议很大 , 而争议的焦点 , 便是男子张某是否“应当知道”女生周某未满14周岁 。 而对于这一点 , 需要结合女方的身体发育情况、穿着打扮、言谈之举、容貌特征、生活习性等等众多方面加以综合考量 。
此外 , 还要考虑男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 也就是说 , 当发觉女方似乎未满14周岁时 , 男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询问、查证等注意义务 。 否则的话 , 男方便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 , 就有可能涉嫌犯罪 。
最后 , 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欢迎说出你的不同观点 , 以供相互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