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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一女子有健身的习惯 , 这天 , 她像往常一样来到健身房 , 走进女更衣室换衣 , 可衣服还没来得及换好 , 一名陌生男人却走了进来 。 在愣了一下后 , 更衣室的几名女孩 , 顿时吓得大叫 , 并呵斥对方 , 男子听到叫声后 , 连声表示走错了 , 然后就退出了房间 。
【女子健身房换衣,被陌生男闯入看光,羞愤难当:你要对我负责】这家健身房位于渝北区 , 唐女士当天去健身房 , 在更衣室换健身衣物时 , 被陌生男子闯入 , 由于健身衣物都需要贴身穿 , 所以 , 都会全部换掉 , 事发当时 , 女更衣室里的几名女孩 , 都被不同程度的看光 。
而唐女士更靠近门口 , 所以更是首当其冲 , 这让她感到非常羞愤 。
据唐女士回忆 , 当时这名男子是在低头玩手机 , 后面还跟着2名小女孩 , 当唐女士表示要投诉时 , 那2名小女孩赶紧说情:
“不要投诉我爸爸 , 他肯定不是故意的 。 ”
事后 , 唐女士认为 , 当时的男子可能确实是误入 , 但是发生这样的事情 , 健身房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 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
女更衣室的旁边 , 就是游泳池的上下电梯 , 虽然女更衣室入口处写了“男士止步” , 但是女更衣室没有门 , 甚至连门帘都没有 , 对于不熟悉的人 , 特别是遇到玩手机的人 , 很容易误入女更衣室 。
唐女士精神上受到了很大伤害 , 她找到健身房讨要说法 , 健身房提出 , 会马上安排加装门帘 , 并且为唐女士的健身卡延期2个月 , 但是 , 唐女士没有接受 , 她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 , 并带她去做心理治疗 , 双方没能协商一致 。
健身房存在管理问题 , 女更衣室属于私密场所 , 只是一个“男士止步”的标志 , 并不能让自己免责 。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像健身房这样的经营场所 , 管理人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自然 , 也有义务保护客人隐私权不被侵犯 , 问题的关键在于 , 这男子侵犯隐私权 , 到底成不成立?
可以肯定的是 , 如果这名男子是故意的 , 其贸然进入 , 看到唐女士的行为 , 不仅应当要承担民事责任 , 包括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依法还将面临行政罚款及拘留 。
但是如果他是“误入”呢 , 还要不要承担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 ,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 , 同我们比较熟悉的所有权性质一样 , 均属于绝对权利 , 受到侵害时 , 并不区分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 换句话 , 即便行为人是过失行为 , 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不管这名男子是故意的还是误入 , 客观事实就是 , 他的确进入女更衣室 , 并在里面停留了10多秒 , 存在过错 , 而当时唐女士正在那换衣 , 私密空间的活动 , 因为一个异性闯入受到侵扰 , 这也是客观事实 。
女子更衣室属于女性的私密空间 , 一个男性进入已经构成了侵权 , 侵害他人隐私权 , 可以对其追究民事责任 。 即在有证据证明其行为 , 已经给自己造成消极影响的情况下 , 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要求侵权人进行民事赔偿 。
目前 , 健身房表示 , 会进一步和唐女士沟通 , 双方仍在协商之中 。 你们对于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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