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睡消防队车库前被撞死,家属索赔120万,法院怎么判?


北京一男子睡消防队车库前被撞死,家属索赔120万,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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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睡消防队车库前被撞死,家属索赔120万,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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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 , 北京东城区当地法院审理了一桩“交通意外事故”案件 , 一四旬男子在消防队车库门口放下铺盖露宿 , 因其睡觉处太过靠近出入卷闸门 , 接到任务的消防车由于视线死角问题 , 没能注意到躺卧在地的男子 , 将其压成重伤 , 并在送医途中身亡 。 男子家属认为男子的死亡消防中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 索赔120万元 , 此案件的特殊性导致在审理中多次休庭 , 直到最后也未能当庭宣判 。
案件经过:
2014年12月31日凌晨5时50分 , 北京东城区金宝街消防中队的消防战士在接到紧急演练任务后 , 火速出动 , 在最短的时间内装备好一切 , 消防战士们上了一号车库内的消防车 , 以最快的速度驶出车库 , 毕竟火灾无情 , 时间不能等人 , 慢一步可能就会多一名牺牲者 。

可就在消防车驶出车库时 , 消防车驾驶员明显感觉不对劲 , 左前轮方向有物体阻碍 。 驾驶员立刻停车 , 其他消防员也察觉出不对 , 下车前往车头方向检查 , 结果在左前轮附近发现一床棉被 , 被子中裹着一名男子 , 刚刚消防车感觉到的异样 , 正是压到了此名男子 。
众人也无暇思考为何会有人出现在车库门口 , 赶紧将男子送往医院 , 即便已经用了最快的速度 , 男子终究还是因为伤势太重 , 死在了半路 。
经警方调查 , 男子名为刘某某 , 案发时43岁 , 祖籍山东枣庄 , 常年在北京打工 。 刘某某的妻子在数年前抛弃刘某某和他人私奔 , 如今在老家只留下一个十来岁的孩子由刘某某的大哥照看 , 刘某某每年会分期将孩子的生活费学费打到刘家大哥的卡上 , 也算是尽了自己的抚养义务 。
在得知刘某某的死讯后 , 刘家大哥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家中侄子 , 原本母亲出走让他从此就只剩下父亲一个牵挂 , 如今父亲也没了 , 他无法想象孩子以后应该怎么办 , 刘家大哥的家中也有子女 , 再负担一个非常艰难 , 于是他想到打官司 , 为侄子争取一个公道 。

刘家大哥以侄子的指定监护人身份将=消防中队告上了法庭 , 索赔百余万 。
案发后 , 当地交管部门对此事进行了事故侦查 , 因为无法确定刘某某出现在消防中队门口的主要原因等重要因素 , 交管部门无法对此事进行成因分析 , 这也就意味着无法由交管部门直接出具事故责任划分 。
案件直接被转移到当地法院进行审理 , 在法院审判中 , 被告消防中队出示证据证明在消防车库门口有明确的“禁止人员停留标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作为消防车的出口 , 车库门口是绝对不能被阻挡的 , 这样也是为了能够最快出车 , 保证及时到达火灾现场 , 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 刘某某在消防车库门口露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 , 该意外刘某某本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 而非将所有的责任推到消防中队身上 。
刘家大哥却认为 , 刘某某是在消防中队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意外 , 作为管理者 , 消防中队对自己的地盘 , 应当尽到管理职责 。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所言: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刘某某亲属一致认为消防中队没有在出车前对车库周围环境进行检查 , 这是他们的疏忽 ,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并为此付出一定代价 。
双方各持一词 , 一方觉得这只是一场意外 , 另一方则觉得这就是一场交通肇事案件 , 公说公有理 , 婆说婆有理 。 经由法庭协调 , 最终北京东城区金宝街消防中队妥协 , 称愿意站在人道主义层面对刘某某的未成年孩子进行经济上的补助 , 但依旧不愿意接收刘家大哥所提出来的赔偿要求 。

在计算补助金额方面 , 双方就户口问题又再次产生争执 , 因为城市农村生活成本不一样 , 在当时根据不同的户口所计算的赔偿补助金额也有一定差距 , 争论太多 , 案件复杂 , 最终法院选择暂时休庭 , 最终的结果也并未向外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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