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拼多多”的“砍价免费拿”活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二 )



争议焦点3:被告是否需要对原告知情权受损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刘某称:其为参与拼多多“砍价免费拿活动”付出了较多的时间、人力成本 。
被告拼多多认为:“砍价免费拿”活动本就是属于被告对于消费者的额外馈赠 , 无论消费者是否砍价成功 , 都不存在其既有财产的损失 。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拼多多对于砍价进度的披露方式不精确、有歧义 , 以及对砍价规则设置了不方便的链接等 , 造成了部分消费者白耗了时间、精力、人脉、流量等支出 。 “这些损失虽然并不构成对用户财产的有形损害 , 但从损失的内容来看 , 无疑具有财产性属性 , 应予保护 。 ”(小编OS:法院判决肯定了邀请他人助力所花费的成本也是一种财产 , 受法律保护)

法院还进一步指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 构建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拉新活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活动信息 ,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 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存在歧义的 , 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
据此 , 法院认为拼多多侵犯了原告对“砍价免费拿”活动的知情权 , 应当承担知情权侵权相应的赔偿责任 , 依法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00元 。

芝士独角兽评述:律师以“蚍蜉撼大树”的勇气 , 打赢这场官司 , 固然彰显了法治力量 , 给不法商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 但是 , 我们换个角度想 , 假如今天的原告不是专业的律师 , 而是普通消费者呢?如果不是这位律师较真 , 普通老百姓谁会为了区区一个活动 , 而选择与拼多多这样的大公司对薄公堂?毕竟 , 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 。
在拼多多“砍价免费拿”大行其道的那些日子里 , 以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为主体的监管力量未能及时介入 , 未能及时提起公益诉讼 , 不得不说是此事件的一大憾事 , 也是一个警醒 , 说明我们的消费者保护工作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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