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汪某与闺蜜在KTV消费时,认识了某男服务员


上海,女子汪某与闺蜜在KTV消费时,认识了某男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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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汪某与闺蜜在KTV消费时,认识了某男服务员


“我花了50多万元 , 就是为了成全你俩?”上海 , 女子汪某与闺蜜在KTV消费时 , 认识了某男服务员 , 汪某出手大方 , 经常给他成千上万的小费 。 谁知道 , 男服务员却与汪某闺蜜结婚了 。
 

 
女子汪某只有40多岁 , 但却是个成功人士 , 消遣的时候 , 经常叫上闺蜜等朋友 , 到某KTV唱歌喝酒 。

汪某与男服务员关系不错 , 也出手大方 , 经常打赏几千上万的小费 , 前前后后 , 汪某KTV总共消费了50多万元 。  某日 , 汪某突然得知 , 与其关系比较好的男服务员 , 竟然与自己的单身闺蜜在一起时 , 汪某勃然大怒 。 她先是找闺蜜理论 , 二人发生争执 。  之后 , 汪某的闺蜜 , 一气之下 , 竟然与男服务员登记结婚了 。  汪某气得团团转 , 她觉得必须有个说法 , 汪某突然想起来 , 有一次 , 自己中醉酒昏睡情况下 , 服务员私自点了过一瓶价值6万元的洋酒 。  于是 , 汪某以消费欺诈为由 , 将KTV告上法庭 , 主张KTV将自己的全部消费 , 退一赔三 , 共计200万元 。  法庭上 , 原告汪某与被告KTV唇枪舌战 , 各不相让 。

【上海,女子汪某与闺蜜在KTV消费时,认识了某男服务员】汪某首先提出 , 自己是受到男服务员欺骗 , 才作出了错误消费的行为 , 其次 , 汪某又提供了消费50万的记录 。 最后 , 汪某要求 , 因KTV应退回50万消费款 , 并支付150万元的赔偿金 。  汪某的依据是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 商家如若使用欺诈手段 , 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情况下 , 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 , 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一赔三 。  KTV提出异议 , 他们认为 , 汪某消费前 , KTV已经将包括酒水及服务费在内的价格明码标价 , 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告知过汪某 , 汪某本人也是看过消费价目表 。 KTV不存在欺诈行为 。  那么 , 从法律上讲 , KTV是否存在欺诈呢? 根据《民法典》第规定 , 合同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本案中 , 汪某钱款到KTV消费 , 双方实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

根据合同约定 , 汪某付钱向KTV购买酒水、服务 , 而KTV一方需明确告知汪某消费价格 , 且为其提供酒水以及安全有保障的服务 。  最后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对于汪某要求退还50万及3倍赔偿 , 不予支持 , 但男服务员在汪某醉酒不知情时 , 私自点6万元的洋酒 , 属于欺诈行为 。  最终 , 法院判定KTV退回汪某6万元 , 并赔偿汪某18万元 。  收到判决书之后 , 汪某及KTV都不服 , 汪某觉得太少 , 而KTV觉得太多 。 双双向中院提出上诉 。  中院经审理后 , 支持一审观点 , 驳回了双方的上诉 , 维持了原判 。
对此 , 你怎么看?在留言区谈谈你的看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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