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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是不是强奸 , 今天我们就谈谈这个问题 , 当然欢迎大家在本文下发表自己的看法 。
首先 , 我们还是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我国“婚内强奸”的第一案
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 , 婚后王卫明逐渐暴露本性 , 故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且矛盾越来越大 , 争吵越来越多 , 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
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 , 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 就在这期间 , 被告人至钱某处拿东西 , 见钱某在收拾东西 , 便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 钱某不允 , 王卫明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 , 且致使钱某的胸部 , 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 , 抓伤等 。
审判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 , 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 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 , 在此情况下 , 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 , 采用暴力手段 , 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 ,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
以上的案例中 , 我们可以看到 , 法院之所以判王某构成强奸罪 , 有两个原因 , 其一是王某的行为符合了强奸罪法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 , 压制妇女反抗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二是王某与妻子经诉讼程序已经离婚 , 不具备了法定的夫妻关系 , 王某构成强奸罪 , 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
因此 , 当时该判决的逻辑就出来了:如果王某和妻子依旧处于事实的夫妻关系 , 即依旧处于婚内状态 , 王某与妻子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就未必是强奸罪 。 而这 , 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目前适用的通说观点 。 也就是只有“婚外强奸” , 才是真正的强奸罪 。
刑法中的“婚内”如何认定?我国在刑事犯罪领域的“婚内”不同于民事领域的“婚内” , 民事领域的婚内与婚外 , 即“结婚”和“离婚” , 结婚以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为标准 , “离婚”以是否办理了离婚登记 , 或者离婚诉讼的判决书是否生效为准 。 我们可以暂时将这种确认婚内婚外的标准称之为“形式标准” 。
- 注: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 , 从判决书送达之双方当事人后 , 双方在15天内未上诉即为离婚判决生效 。
而刑事犯罪领域的婚内与婚外 , 则为“事实标准” 。 我国《刑法》承认“事实婚姻” 。 也就是刑法中的婚内关系 , 不需要以夫妻双方去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为准 。 只要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 以夫妻的名义处于同居的状态 , 即为《刑法》里的“婚内” 。
同样 , 《刑法》里的“婚外”不以离婚登记和离婚诉讼判决生效为准 , 只要在事实上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 有表现形式(分居、分财产)等 , 即为“婚外” , 此时丈夫违背妻子意愿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 , 构成强奸罪 。
不过当前又慢慢出现了认定“婚内强奸”的新标准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夫妻关系 , 就代表双方对于婚内发生性关系的默认 , 这会成为现实中反对“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理由之一 。
但是 , 并不是所有“婚内强奸”都与强奸罪没有关系 , 再加上我国《刑法》并未将婚内的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保护范围之外 , 并且随着我们对于人权研究、尤其是对强奸罪所保护的妇女性自主权研究的深入 , 这也要结合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所用的手段、妻子之后的表现以及对妻子的其余严重损害等其他因素确认 。
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假如男女双方结婚后关系陷入僵局 , 妻子一直明确拒绝与丈夫发生性行为 , 丈夫多次请求都得不到允许 。 在这种情况下 , 丈夫明知妻子不愿与自己实施性行为 , 却通过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 , 此时就应当认为丈夫构成强奸罪 。
除此之外 , 像是一般的丈夫请求性行为 , 但是妻子不同意 ,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后妻子默认 , 也没有责怪丈夫 。 这时就不宜认定丈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婚内强奸”的其他问题1.婚内强奸是典型的“家庭性暴力”行为 , 也属于家暴的范围 。 虽然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较低 , 但是可以作为离婚时妻子索取高额赔偿的法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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