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男子自愿加班后猝死,家属起诉公司索赔50万,苏州法院判了

【回顾 男子自愿加班后猝死,家属起诉公司索赔50万,苏州法院判了】

回顾 男子自愿加班后猝死,家属起诉公司索赔50万,苏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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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劳动者们常常面临的问题 , 除了拖欠加班费外 , 过度加班占用了打工人多数的时间 , 轻者影响其生活质量 , 重者还会影响身体健康 。 苏州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引人深思 , 年过五旬的打工人长期加班 , 结果在家中猝死 , 家属事后索赔50万元 。 这一诉求合理吗?
51岁的文某家庭条件较差 , 一家人都在打工 , 但是时常入不敷出 。 他在2016年与某电子厂签署了合同 , 负责组装零件 。 这一工作虽然看似轻松 , 但是需要长时间集中注意力 。 对上了年纪的文某来说 , 这个工作负担较重 。

文某并未放弃这份待遇较好的工作 , 为了提升一家人的生活质量 , 他还是签了合同 。 合同中标明了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 , 周六、周日双休 。 入厂工作后 , 他发现身边的同事几乎都有加班的习惯 , 而没有加班的人 , 每个月领取的工资较少 。 出于从众心理 , 他也开始加班 。
从一开始偶尔加班一小时 , 到随后每天都加班;时长也在逐步延长 , 有时候一天加班四个小时 。 在工厂旺季 , 文某甚至会牺牲自己的周六、周日时间 , 赶到工厂去加班 。 虽然频繁的加班让他领取了丰厚的报酬 , 却也埋下了隐患 。
就在2016年12月20日 , 文某按照往常习惯 , 加班4小时后 , 大约晚上10点左右回家 。 然而就在他刚睡着没多久 , 忽然感觉心脏难受 。 其妻子立马把他送往医院 , 然而最终竟没有救回来 , 就这样突然离世了 。 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猝死 , 具体病因不明 。

文某死亡后 , 全家都陷入了悲痛中 。 让他们更无力承受的是 , 文某是他们家里的顶梁柱 , 他倒下了就意味着全家人很可能要喝西北风 。 文某的妻子曾去单位申请工伤赔偿 , 但是却被告知他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范畴 。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的具体范围: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根据本法律法规 , 文某是在家里猝死的 , 且他不是因为职业病的原因死亡 , 所以没办法认定为工伤 。 但是家属仍旧认为 , 文某猝死正是由于单位长时间不合理地安排加班导致的 , 因此他们将工厂告上了法庭 , 请求赔偿50万元 。

那么工厂又是如何认定文某的猝死结果呢?首先 , 他们对文某加班的行为给予了肯定 , 但是同时他们表示 , 单位从未强迫文某加班 , 这一切都是出自他个人意愿 。

其次 , 他们认为 , 仅凭文某在死亡前曾经加班 , 并不能认定加班和猝死之间有必然联系 。 文某家属没办法提出证据证明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 医院的死亡证明上也没有表明文某是因为过度劳累而猝死的 。
另外 , 他们还提到 , 事发前一个月单位曾组织过体检 。 当时文某被检测出体内白细胞数量异常 , 建议去医院复诊 。 然而文某并没有当回事 , 在身体抱恙的情况下仍旧申请加班 , 并且也没有去医院复诊 。 因此 , 工厂方认为他们对职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必要的身体检测义务 , 文某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明白自己的身体出现了问题 , 但是却将自己置于危险的状况中 , 应当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
不过 , 当法院审理过本案后发现 , 这家工厂在组织劳动者劳动时存在违法行为 。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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