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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8日(大年初四)下午 , 贵州某市发生了一起丈夫砍死妻子、重伤岳父的命案 。 大过年的 , 大家都开开心心走亲戚 , 这家人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 以至于竟然向妻子和岳父下毒手呢?这一切还得从头说起 。
2012年 , 马清泉(化名)和林娜(化名)结婚 。 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 , 标准的“好”字家庭 。 马清泉常年在外务工 , 每年都拿三、四万元钱给妻子 , 用于平时日常生活需要和开销 。 除了少部分自用外 , 其余的钱都汇给了妻子保管 , 马清泉只管赚钱 , 很少过问钱都用到哪里去了 。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 , 林娜在出外打工时又与其亲表叔余某发展成情人关系 。 2019年10月她怀了孕 , 2020年1月与余某回老家医院做人流手术 , 术后回到父亲家 。 马清泉得知林娜回来的消息 , 就赶过去劝林娜回家好好过年 , 带好小孩 。 可是 , 没过多久 , 林娜又离家出走了 。
同年1月28日 , 马清泉要求林娜跟其回家被拒绝 , 便回家拿了一把尖刀藏在身上 , 追上林娜再次要求其回家 , 又遭无情拒绝 。 此时 , 马清泉积压在心中的怒火彻底爆发了 , 他向林娜胸腹部连续刺杀多刀 , 岳父见状上前制止并抢刀 , 被刺伤倒地 。 警察和医护人员赶到后林娜已经死亡 , 马清泉岳父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
马清泉杀人后并没有逃跑 , 而是拿刀捅了自己 , 但自杀未遂 。 等到警察到达凶杀现场后 , 马清泉主动伸出双手被带走 , 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马清泉的行为构成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马清泉杀人后 , 明知村民已经报警 , 却没有逃走 , 而是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的抓捕 。 到案后 , 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悔 , 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马清泉的行为也是极其恶劣的 , 持刀杀死妻子 , 重伤岳父 ,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 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 且应当从重处罚 。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检察机关认为 , 马清泉的行为给两个未成年孩子带来了毁灭性打击 , 让岳父岳母白发人送黑发人 , 给双方家庭都造成巨大痛苦 。 因此 , 建议对马清泉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马清泉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并没有提出异议 , 只是辩称由于林娜不守妇道 , 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 弃子不养 , 经多次哀求仍不回心转意 , 自己在精神崩溃下才做出如此糊涂的事情来 。 马清泉表示非常懊悔 , 如果还有机会重新做人 , 一定会将余生全力奉献给社会 。 看来 , 马清泉对于自己是没有抱什么太大的希望了 。
世事难料 , 就在绝望时又出现了转机 , 真可谓是峰回路转又一村 。 法院并未采纳起诉书建议判处死刑的意见 , 而是判处马清泉无期徒刑 。 那么 , 法院为何要从轻处罚马清泉呢?判决书并未做详细论述 , 但是提到了几点:林娜对于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 马清泉认罪悔罪且系自首 。 #婚内出轨应当入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 , 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 , 应酌情从宽处罚 。 最高院的态度很明确 , 在此类案件里应尽量慎用死刑 , 因为它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有着很大的区别 。
马清泉应当依法维权 , 可惜他没有这样做 。 掌握了妻子出轨的确凿证据 , 在接二连三的劝导下她依然不愿回心转意 , 这婚姻存续的必要性就不大了 。 此时 , 马清泉可以以妻子出轨为由起诉离婚 , 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