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偷烟油就不会喝死,凭什么赔偿56万!”

【“他不偷烟油就不会喝死,凭什么赔偿56万!”】

“他不偷烟油就不会喝死,凭什么赔偿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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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偷烟油就不会喝死,凭什么赔偿56万!”


“他不偷烟油就不会喝死 , 凭什么赔偿56万!”新疆伊犁 , 一男子在烤肉店吃烤肉的时候忽然想喝酒 , 但是烤肉店不提供酒 , 于是他就到隔壁饭馆偷了一瓶“酒” , 饮用后男子却在次日死亡了 。 随后男子的家属将烤肉摊和饭馆的店家告上法院 , 要求其赔偿56万 。 事发当天 , 黄某(化名)在宁某(化名)开的烤肉摊上吃了一顿羊肉 , 黄某在吃了一顿肉之后 , 突然有了一种想要喝一杯的冲动 。 于是 , 他找宁某要了一杯白酒 , 不料宁某只是摆地摊卖烧烤 , 并没有卖酒 。

吃肉不喝酒 , 让黄某吃得十分不过瘾 , 心里满是恼火 。 然而此时宁某对黄某说 , 他的烤肉摊与朱某(化名)的餐馆合作 , 虽说双方业务相辅相成 , 但朱某与黄某并无任何瓜葛 , 但黄某还是可以去朱某的饭馆买酒喝 。 黄某闻言十分兴奋 , 当即站了起来 , 直奔朱某所在的饭馆 , 不过 , 他并未去前台向朱某购买酒 , 而是潜入朱某的储藏室 , 果然 , 里面堆满了各种品牌的白酒 , 黄某见状十分开心 , 便悄悄地带了一瓶回去喝 。 在喝酒的过程中 , 黄某还请烤肉摊主宁某一起喝酒 , 宁某出于礼节 , 只是象征性地喝了一口 , 便继续做生意 。 可没想到 , 黄某在回家的次日 , 就突然身体出现不适 , 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后经鉴定黄某的死亡原因是丙二醇过量吸入造成的 。 这一离奇的死亡 , 让黄某的家人产生了疑心 。 想到黄某昨晚出去喝了点酒 , 于是他们便展开调查发现 , 原来黄某在烤肉摊喝的不是白酒 , 而是一种烟油 。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 , 原来这支烟油并非朱某的 , 而是其好友沈某(化名)将它放在了自己的储藏室 , 只是不知被何人把烟油跟酒放在了一处 。

黄某的家属得知原因后 , 与几位协商失败后 , 一怒之下将他们三人告上了法庭 , 要求他们支付56万元的各种损失 。 那么 , 黄某家属的诉求是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 , 当事人须出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 否则 , 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 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 , 根据上述规定 , 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 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 , 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也就是黄某家属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 若无法举证 , 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
鉴于上述情况 , 黄某的家人认为黄某是在宁某的烤肉摊主出事 , 烟油是朱某的店铺拿的 , 而这一瓶烟油是沈某的 , 因此 , 三人都要承担责任 。 再者 , 宁某的提议令黄某喝到了酒 , 如果宁某不说 , 黄某也不知道朱某饭馆有酒可以提供 , 因此 , 宁某未尽到食品安 全保障义务 , 致使其误食烟油 , 其行为具有严重的过失 , 应当对此负责 。 沈某明知是烟油上却没有在瓶子上做标识 , 朱某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 他们没有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责任 , 都应该对此负有责任 。
《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指出 , 在侵权行为中 , 行为人由于过失 , 对他人的民事权利构成了损害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面对黄某家人的观点 , 烤肉摊店家和其他三个人 , 必须要拿出证据 ,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不然的话就承担责任 。 烤肉摊主宁某称 , 他只卖烧烤 , 不卖酒 , 黄某的死亡原因与他所供应的食物无关 。 而且 , 自己告诉黄某饭店里有酒 , 但我是让他去买 , 而不是让他偷 , 而且我也喝了一杯 , 按这样说我也是受害者 , 与黄某的死亡无任何因果关系 。 不应该负责 。

饭馆店家朱某称 , 黄某只在烧烤店买过东西 , 不是他的客人 , 谈何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且黄某是未经允许 , 私自去仓库偷的酒 , 这是偷窃 , 自己是要承担后果的 。

烟油的拥有者沈某称 , 黄某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人 , 他是可以辨别出烟油和烟油的成分 , 即使烟油上没有任何标识 , 但一般人都会明白 , 不明液体是不能随便饮用 。 而且 , 烟油周围都是放着酒 , 烟油是白色的液体很好辨认 , 但他偏偏要喝 , 这就意味着 , 他没有履行审慎义务 , 不小心喝下了这瓶不明饮料 , 这是他的过失 。 而且 , 黄某次日觉得不适 , 也不知道是不是有被及时送到了医院 , 耽误了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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