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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老爱幼”是自古传承下来的一种美德 , 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关切和照顾 , 但美德是个人道德感的体现 , 并非是一种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 就像在公交车上 , 每位乘客都是公平地购买了车票 , 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利坐上公交车的座位 , 这时给老人让座便是个人美德的体现 , 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
而在郑州的一辆公交车上却发生了一起因让座引发的纠纷闹剧 , 一大爷狂扇未让座的小伙4耳光后猝死 , 家属索赔50万 , 法院判了 。 那么在这起纠纷中孰是孰非 , 而最终的结果又会如何?
河南郑州的一辆公交车上 , 当公交车在某站停下后上来了一位六旬的大爷徐某 。 而此时正值出行的高峰期 , 徐某在上车后环顾一圈发现 , 车上已经没有空座位了 , 但他又不想在公交车上站着 , 于是在随意看了一眼后便站在了一名20岁左右的年轻男子身旁 , 想要坐在他的位置上 。
随后徐某便摇醒了这位小伙 , 看对方昏昏欲睡不愿搭理自己的样子后 , 徐某的心情也就变得糟糕起来 , 便开口质问对方为什么不给他让座?让他赶紧从座位上起开 。 而被徐某摇醒的小伙上班劳累 , 正想着在回家的车上补个觉 , 被对方摇醒心情本就不悦 , 又听到对方无端对他进行指责 , 就更不愿意把座位让给他了 。
原本小伙看到对方是个老人 , 即使听到了对方的谴责后也没有还嘴 , 但在公交车运行期间发生这样的冲突还是引起了周围乘客的注意 。 看到周围人都看过来了 , 徐某觉得自己脸面上挂不住于是再次要求小伙给他让座 , 脾气上来后说的话也就更重了一些 。
于是小伙在接连被老人指责后 , 情急之下便和他吵了起来 , 争吵声也引起了更多的关注 , 其中与人劝着小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 有人觉得是大爷为老不尊太蛮横了 , 但也有人起身走到大爷身旁让他坐在自己的位置上 。 但这些都没有解决两人之间的争端 , 徐某更是跟这个小伙杠上了 , 尤其是听到周围乘客对他议论纷纷 , 徐某的情绪便上来了 。
接下来 , 徐某便抬手朝着小伙的脸上打了四个耳光 , 周围乘客的议论声瞬间安静下来了 。 俗话说“打人不打脸 , 骂人不揭短” , 当众扇人耳光就是对他人进行侮辱的行为 , 随意打人更是一件既不文明甚至还涉嫌违法的事情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 殴打他人的 ,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若是在殴打中造成他人轻微伤的 , 将会被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结果 , 即使伤势不重 , 殴打的行为也是不道德的 , 更不用说打人耳光这种具有侮辱他人人格性质的事情了 , 最起码在事后也需要向对方进行赔礼道歉 。
事情发展到这里 , 周围的乘客以及公交车司机都注意到许大爷在这件事情上做得有些过分了 。 随后公交车司机在路边安全位置停下车后 , 对二人进行劝阻和开导 , 随后司机在小伙的要求下打开了车门让他先行下车 , 随后回到座位上继续向下一站方向进行驾驶 。
但此时坐上座位的徐大爷却在公交车开出后晕倒在地 , 周围的乘客立即对司机进行了提醒 , 同时也有人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 , 但在医护人员赶到事发地点对徐大爷进行抢救时 , 却发现他已经没有了心跳 。
徐大爷的家属随后得到了消息 , 而他们在为徐大爷料理后事时 , 不顾当时的实际情况将当时未让座的小伙告上法庭 , 要求他向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 那么法院将会如何审判该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庭上 , 法官需要明确小伙当时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 若存在过错 , 徐大爷死亡这一损害结果与小伙当时的过错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在调查了解的过程中 , 徐大爷在乘坐公交车之前便已经患有心脏病 , 在事发之前一直在吃药控制 。 而徐大爷的死亡原因是因为情绪激烈波动引起心脏病突发 , 最终导致猝死结果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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