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庄河,男子出轨并育有一子后,原配要求对方返还379万获支持


辽宁庄河,男子出轨并育有一子后,原配要求对方返还379万获支持


“这379万必须返还!”辽宁庄河 , 王先生于1991年与妻子李女士恋爱结婚 , 婚后育有一女 。 本来一家三口过着非常幸福的生活 , 王先生的生意也越来越大 。 可有了一定经济能力后 , 王先生却不安分了 , 其在2008年时 , 认识长相甜美的年轻女子小霞 。 随后王先生无视社会公序良俗 , 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 , 对小霞追开追求 。
最终二人突破道德底线 , 发展成为了不正当的男女恋爱关系 。 二人确定关系后 , 王先生为了获取小霞的欢心 , 于2012年时 , 豪掷80万为小霞购买了一套房产 。 次年王先生又支付87万元 , 为小霞购买了一辆豪车 , 作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 。
不仅如此 , 王先生为“报答”小霞为其产下一子 , 又在2014年时 , 再次支付65万元为小霞购买一套房产 。
王先生妻子李女士得知此事后 , 非常生气 , 遂一纸诉状 , 将小霞告上法庭 , 主张小霞必须返还其在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 , 与王先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所获得的379万元 。
本案是民事诉讼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李女士作为原告 , 需举证证明其主张 。 李女士在法庭上 , 出示了与王先生的结婚证以及王先生从个人账户上为小霞支付现金和购买车房等转账记录 。

但小霞却坚持认为 , 自己也是名受害者 , 因为王先生对其展开追求时 , 谎称自己是单身人士 , 且其也曾多次要求王先生与其登记结婚 , 但都被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 。
小霞同时还认为 , 由于目前二人已经育有十岁的孩子 , 因此王先生所支付的款项 , 并非赠予而是抚养费 。 因此小霞请令法院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求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 ,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辽宁庄河,男子出轨并育有一子后,原配要求对方返还379万获支持】这里所述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 。
也就是说 , 从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后 , 不论是王先生还是李女士 , 其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双方有平等处理权 。 换而言之 , 王先生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 , 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其次 , 《民法典》第8条同时还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意思就是说 , 由于王先生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 ,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背叛婚姻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不受法律保护 , 因此李女士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
最后 , 本案小霞主张王先生支付的是抚养费 , 但本案案由系由李女士发起的赠与合同纠纷诉讼 , 而非孩子的抚养费纠纷 。 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 本案将不对抚养纠纷 , 进行审理 。
具体而言 , 虽然小霞主张与王先生育有一子 , 王先生需支付其抚养费 , 但本案是李女士发起的赠与合同纠纷 , 亏抚养费一事无关 。 因此法院不会对抚养纠纷作出评价 。 但是 , 小霞可以在事后另行起诉王先生 , 主张其支付抚养费 。
最终法院判定小霞败诉 , 并已生效 。 换而言之 , 小霞必须于法律规定期限内 , 返还李女士379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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