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小伙将偷车贼踹倒身亡,家属向车主索赔112万,法院判了


青岛小伙将偷车贼踹倒身亡,家属向车主索赔112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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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小伙将偷车贼踹倒身亡,家属向车主索赔112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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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小伙将偷车贼踹倒身亡,家属向车主索赔112万,法院判了


事件回顾!
“会哭的孩子有糖吃”这句话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 , 也渐渐适用在成年人身上 。 2013年四川便发生了三名小学生扶老太反被讹的事件 , 这同样也是国内首例碰瓷被罚案例 , 这起案例能够热极一时 , 同样也反映出了社会的一个问题 , 恶人先告状这一现象在各地仍然是层出不穷 。
如果说小学生因为年幼还不懂得为自己辩解 , 来自山东青岛的葛强同样也碰到了相类似的“恶人先告状”的事情:青岛小伙将偷车贼踹倒身亡 , 家属向车主索赔112万 , 最终青岛法院又判了多少 。

案例分享
葛强时常听到这段时间不安全 , 多起电动车被偷 , 由于没有相关证据 , 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 但只要自己还没有亲自碰到这种事 , 葛强便对街道的劝告不以为然 , 这天他骑着电动车来到一家快餐店后 , 想着打包不过才十分钟的时间 , 因此便同往常一样没有上锁 。
这一行为很快就被在附近溜达的曹某看见了 , 虽然曹某已经有50多岁了 , 此前他也听过有人靠着卖电动车发家致富 , 再加上这段时间屡次出现这种情况 , 却没有抓到盗窃人员 , 带着一丝庆幸的他认为自己不会这么倒霉 , 于是趁着葛强进店之后 , 爱占小便宜的曹某立马偷车 。
由于是初犯 , 再加上举止慌张 , 曹某也不会开电动车 , 不知道从何处下手的他便只好手动推车 。 这一行为自然引来了众人的注意 , 不过当时他们只以为是车子没电了 。

当葛强从快餐店出来之后发现自己的车子竟然不见了 , 虽然电瓶车不贵 , 但仅仅只是小康家庭的他也不愿白白损失这辆车 。 这时才对自己的粗心感到后悔 , 并询问周围路人以及店铺是否有看见自己的电瓶车 。
果然 , 有一个店铺老板向葛强指出了行径可疑的曹某 , 得到方向之后立即追了过去 。 几百米之后 , 当他确实看见有个陌生男子竭尽全力在推着自己的车之后 , 为了不让他得逞 , 年轻力壮的葛强直接一脚将曹某踹倒在地 。
葛强本来也只不过稍稍惩罚对方 , 现如今车子已经拿了回来 , 葛强也不愿再与偷车贼有过多纠缠 , 正当他想离开的时候 , 却发现曹某脸色苍白 , 且一直倒地不起 。 担心被碰瓷的葛强并未上前搀扶 , 再加上他偷了自己的车子 , 自己没有过多的追究已经是仁至义尽 , 于是拨打了120之后 , 便扬长而去 。
【青岛小伙将偷车贼踹倒身亡,家属向车主索赔112万,法院判了】曹某的情况显然不容乐观 , 本就患有冠心病的他由于第一次偷车 , 本就处于情绪极度紧张的状态 , 此时又被车主发现并踹倒 , 一时之间羞愤难耐的他竟然直接引发了冠心病 , 倒地后便猝死身亡 。

其家属得知这一情况之后更是悲痛难耐 , 在他们看来只不过是一次偷车行为而已 , 何至于失去生命 , 这一切都是因为葛强的原因造成的 , 如果不是他的那一脚 , 也不会引发冠心病 , 于是便一纸状告将葛强告上法庭 , 要求车主葛强索赔112万余元 。
以案说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首先 , 曹某实施盗窃电瓶车这一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 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根据这一行为对曹某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此外如果葛强这个电瓶车的价格达到了1000—3000元以上的话 , 曹某不仅仅是涉嫌违法 , 更是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其次 , 此时的电瓶车属于葛强个人所有 , 也就是葛强的私有财产 。 当他的电瓶车被偷 , 财产正在受到不法侵害 , 葛强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将曹某踹倒在地 , 从而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 。 这一行为 , 从法律上来看是属于正当防卫 。 再加上葛强仅仅只是踹了一脚 , 并且发现情况不对之后 , 出于人道主义还拨打了120 。 其防范行为并且超出必要限度 , 因此葛强无需对此曹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
最后 ,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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