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李明偷窥他人洗澡的行为 , 不仅侵权还违法 ,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偷窥他人隐私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综上所述 , 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李明亲属的上诉 , 维持了一审原判 , 陈先生和熊女士不需要为李明的死亡负责 。 这一判决结果公布后 , 赢得了许多群众的赞许 , 对于人民群众而言 , 李明的死完全是咎由自取 , 说是老天给他的报应也无不可 。
这起案件说到头 , 依旧是“谁受伤谁有理”思想在作祟 。 李明的家属看到李明死亡后 , 便固执地认为自己应该得到补偿 , 无论有没有理 , 都想弄点好处 , 却忽视了李明本身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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