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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颜无耻!吉林一男子明知女友系在役军人配偶与其同居获刑18个月】事件回顾
“我们真的很喜欢 。 我们将来会住在一起……”在吉林省长春市 , 发生了一起破坏军婚的愤慨案件:孙先生是个体经营者 。 王先生和郭先生是现役军人 , 登记结婚 , 育有一女 , 郭先生 。 孙先生和王先生是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的 , 这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孙得知王是一名现役军人的配偶 , 他仍和王住在家里 , 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 同居期间 , 王下班后去幼儿园接女儿郭 , 然后去孙开的二手车店吃饭 。 郭放假回家后 , 他开始怀疑 。 后来 , 他发现王和女儿郭经常去孙和他家经营的汽车店 , 晚上也住在孙家 。 郭打电话与孙交涉 , 劝孙不要破坏家庭 , 但孙置之不理 。 郭向公安机关报案 。 不久之后 , 郭和王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了……
这有点厚颜无耻!支持法院判决 , 依法惩处破坏军婚的行为 , 保护士兵的合法权益 。 事实上 , 军事职业和使命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 , 他们不能让士兵流血哭泣……在本案中 , 从法律角度来看 , 地方检察机关起诉孙涉嫌破坏军事婚姻 。 不料 , 孙到达案发现场后 , 不认罪 , 既不承认与王发生过性关系 , 也不承认王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 事实上 , 这给法院的判决带来了困难 。 事实上 , 在司法实践中 ,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认定存在困难 , 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 这里所说的现役军人包括军官、文职干部、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具有军人身份的士兵和学生 。 如果你只在军队工作而没有取得军人身份 , 你就不是现役军 。 还有两起此类犯罪案件 。 一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 。 这里的同居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和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 。 这不同于重婚的规定 。 另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 。 然而 , 在任何情况下 , 当你知道自己是现役军人配偶时 , 同居构成犯罪 。 如果你不知道 , 则不构成犯罪 。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 , 如果你只知道对方有配偶 , 但不知道对方的配偶是现役军人 , 但不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同居 , 则不属于犯罪 。 同居或以夫妻名义结婚将构成重婚 , 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 第二 , 双方同居或结婚 。 如果没有同居或结婚 , 那就是欺骗 。 即使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 , 也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第三 , 破坏军婚犯罪是行为罪 。 只要实施 , 就可以构成犯罪 , 不需要造成军人夫妻感情破裂 。 可以看出 , 在司法实践中 , 很容易判断是否结婚 , 这可以从行为人是否履行法定登记程序来确定 , 是否认定“同居”已成为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的难点 。 在本案中 , 犯罪嫌疑人孙清楚地知道这一事实 , 并先后提出辩护意见 , 称自己与王没有性关系 , 也不知道对方是否是军人家庭 。
事实上 , 鉴于“同居”认定困难 , 检察机关经过反复研究论证 , 认为王放学后到幼儿园接孙家的女儿郭 。 孙偶尔会去接郭 。 王称孙为“丈夫” , 孙称王为“妻子” 。 这种现象持续了很长时间 , 达到了确定“同居”所需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水平 。 因此 ,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 , 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 , 因为我国法律对军婚给予了特殊保护 。 根据刑法第259条第一款规定 , 孙故意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 , 构成破坏军婚罪 , 因其主观恶性程度较深 , 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在现役军人郭的劝诫下 , 他仍不悔改 , 客观上导致了郭与妻子王的感情破裂和离婚 , 给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 严重影响了他的安全服役 , 给军队管理带来了隐患 。 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方的指控和量刑建议 , 孙因违反军婚罪被判处18个月有期徒刑 。 孙没有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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